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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五級轉考需要了解哪些政策?

學生轉學時,經兩校同意,由轉學學校報當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轉入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條件後辦理轉學手續。

成都的轉新政策是2017。中小學轉學有哪些程序?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促進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施素質教育,保障學生受教育權,促進學生綜合素質提高,形成科學完善的學籍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成都市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市所有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入學直至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四條本辦法由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成都市教育局的統壹指導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入學

第五條凡年滿6周歲(31年8月前出生,含31年8月)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均應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盲、聾啞、弱智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學齡和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為本轄區適齡兒童、少年提供學位,合理確定中小學服務區域,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小學教學班原則上不超過45人,初中教學班原則上不超過50人;因客觀情況確需超限的,須報成都市教育局批準後方可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適齡兒童、少年和法定監護人戶籍地壹致的基礎上,就近入學,公平就學,適齡兒童、少年和法定監護人戶籍地與其實際居住地壹致。(ps:兒童和成人已登記;戶籍和居住地是壹樣的。)

第七條適齡兒童、少年需要免除學業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教育部門批準。學期期滿後仍不能上學的,應重新申請休學。因身體原因申請免試或休學的,應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

第八條高壹、七年級新生應按規定辦理註冊手續,填寫相關登記表。學校應當為每個學生建立學籍,分為電子學籍和紙質學籍,兩者信息應當壹致;當信息不壹致時,學校應核對學籍信息並進行更正。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註冊的,其法定監護人應當向錄取學校書面申請延期註冊,延期註冊不得超過6周。未按規定到學校報到或註冊的,學校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報告。學生的法定監護人不送其適齡子女或者其他監護人入學,無故不到校報登記,其在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子女或者其他監護人輟學的。經學校聯系仍不在學校的,應與學生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聯系,采取措施送其子女或監護人入學。

第九條義務教育階段,在學位允許的情況下,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招收本學校服務區域內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包括本市戶籍的義務教育階段被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宣告緩刑、解除勞動教養或者服刑期滿返回學校的學生。

第十條高層次人才子女就讀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按高層次人才子女就讀中小學的相關政策執行。軍人子女、在蓉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按照相關政策辦理。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按照當年《關於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意見》辦理。在民辦學校就讀的學生,按照當年批準的招生計劃申請入學。

第三章轉學

第十壹條轉學是指學生因家庭住址、戶籍發生變化,或者因其他特殊困難,需要轉學到其他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行為。

第十二條學生轉入同壹戶籍地和實際居住地,按照“小學相對就近、初中相對集中”的原則,由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位統籌安排。非研究生最遲應在每學期第壹周前被錄取。因特殊情況(須提供相關證明)需要中途轉學的,經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方可進行學期中途轉學。休學和處分期間,學生不得轉學。公辦中小學六年級、九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申請轉學。

第十三條學生需(1)先由接收學校出具接收證明,(2)經接收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3)轉出學校,方可辦理轉出手續。學生轉入學校未落實前,原學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未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強制轉學,學生退學由原學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學生由外省市轉入本市其他城市或者本市範圍內行政區域的,應當出具學生法定監護人及其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具有本市相同戶籍,且實際居住地與戶籍地(地)壹致的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統籌安排入學。本市學生轉學到外省、市或其他區(市)縣時,學生的法定監護人應持戶籍證明(或監護人工作變動證明),領取學校證明,向原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後出具轉學證明。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五條學校每學期應將轉入、轉出學生的轉學聯系表歸檔,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退學、退學和取消學籍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不能繼續學業或者因病請假三個月以上,或者需要到外地探親、工作的,由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等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並報主管教育部門批準後,準予休學。學生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不能在學校正常學習的疾病,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確認,可以休學。

第十七條休學期滿後,學生必須持休學證明和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出具的康復證明,向學校申請復學。學校同意後才能復學。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習能力,經與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協商後,將其編入相應年級。休學期滿後仍不能如期復學的,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法定監護人異地工作(生活)證明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同意並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可以繼續休學。休學期滿後未申請延期休學,又未按時申請復學的,按曠課處理。

第十八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得輟學,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強迫學生轉學。

第十九條學生因病死亡,學校應及時書面報告教育行政部門並出具相關證明。教育行政部門核實後取消學籍。

第五章出席

第二十條學生上課和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實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或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必須請假;不請假(包括超過請假期限)的,按曠工處理。對於缺課、經常遲到或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向法定監護人了解情況,並對學生進行教育。學生曠課超過壹天的,學校應及時聯系該學生的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監護人),督促該學生返校並做好書面記錄。和學校聯系後,學生還是不來學校。應聯系學生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其入學或責令其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入學。

第二十壹條凡因病或事不能上課者,應出具書面請假條或補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不上課者,按曠工處理。請病假或事假的學生必須有醫生或法定監護人的書面證明。

第六章升級高等教育和留級

第二十二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完成每學年學習任務後,隨班升級。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原則上不留級。

第二十三條學習成績特別優異、提前達到高壹年級學業水平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綜合審批合格後,可準予跳級。逃課應該在學年開始的時候進行。畢業班的學生不會被跳級。

第二十四條小學不得招收已完成初級義務教育的復讀生,初級中學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復讀生。

第七章評估

第二十五條對學生的評價,包括學生綜合素質和學科學習情況。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成績考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學生學業成績考核,小學每學期結束時只舉行壹次,初中每學期結束時舉行壹次。

第二十七條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試的,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必須提前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可以延期考試。

第二十八條凡無故缺考或考試作弊被確認為不及格(註明“缺考”或“作弊”字樣),將根據其情節和對錯誤的認識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八章學校畢業

第二十九條學生修滿規定學時,經第三學年學籍考核合格,參加畢業考試後,由學校發給《成都市九年義務教育結業證書》。在我市初中就讀,回原籍參加中考的學生,由原籍招辦出具中考成績證明,經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並報市教育局備案,可領取《成都市九年義務教育結業證書》。在外地就讀的學生在本市參加中考的,由市招辦出具中考成績證明。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但初中階段完成三分之二以上課程的學生為輟學學生,學習期末未達到畢業標準的為畢業生。普通學校保送特殊學校的學生畢業或結業,經學生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其他監護人)申請,由原學校或就讀學校出具《成都市九年義務教育結業證書》。

第三十條《成都市九年義務教育結業證書》由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統壹發放,學校填寫蓋章後送教育行政部門查驗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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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定期發放正式學生註冊號碼的機制。

將未分配正式學籍編號的學生數據與全國人口基礎信息庫進行比對,通過後分配以“G”為前綴的正式學籍編號,並在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後通過學籍系統進行分配。對於沒有提供身份證號但查重沒有問題的學生,將分配前綴為“J”的正式學生註冊號碼。探索允許學生補充身份證相關信息並通過查重認證後,將前綴為“J”的學籍編號改為前綴為“G”的學籍編號,但保留歷史信息。

2.維護帶有前綴“G”的官方學生註冊號碼的權威性

以“G”為前綴的官方學籍編號,經過了全國查重、全國人口基礎信息庫比對等壹系列嚴格的檢驗,是學生身份的權威標誌。原則上不允許刪除前綴為“G”的正式學籍編號。確需刪除問題學生學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證明材料報送教育部進行處理。身份證號變更的,通過全國重復核對和身份比對後,按規則變更學籍編號,並保存歷史信息。

3.修改帶有前綴“G”的正式學生註冊號碼的關鍵信息

“姓名”和“身份證號”是兩個關鍵信息。如需修改,由學生所在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中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照片。縣級學籍部門核實後,再次進行全國查重和身份比對。

4.保護臨時學籍學生的權益。

臨時學籍編號以“L”開頭,是每個學生獲得正式學籍編號的必經階段,是學生在獲得正式學籍編號之前辦理各項業務的依據。各地學校在辦理相關業務時,要對臨時學籍學生壹視同仁,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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