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父母及其子女的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與祖父母長期共同居住且是唯壹居住地的,按照義務教育原則,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為依據確定學生學區。
(三)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適齡兒童(少年)可憑相關證明在監護人戶口所在地依法入學:
父母都是現役軍人(含武警)。
父母都是政府派往國外的專家和技術人員。
3個孤兒。
(四)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有城鎮戶口,但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屬地管理和就近入學的原則,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其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就讀公辦學校。
(五)因住房條件改善、土地改造等遷入新居,現已遷入新居,戶籍尚未遷入的,以新居住地學區確定為準;因舊城改造,原住宅已拆遷,雖然新房尚未交付,但確定學區以新安置的住房為主;家庭確有特殊困難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學校就讀。
(六)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與城鎮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同等對待,應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為入學依據。
(七)外來人口子女,戶口不在本市,又沒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相對就近、集中安排”的原則,安排進入指定的公辦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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