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填表上報轄區教育局;
2.轄區教育局匯總後逐級上報教育部;
3.教育部核對復本後,通過和未通過的學生(包括未通過的原因)將顯示在轄區教育局學籍賬戶中;
4.學校提供的學生信息(包括家庭信息)會錄入轄區教育局的賬戶。錄入後不能馬上顯示學號,需要壹兩天才能顯示。
擴展數據:
根據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妳在義務教育階段是不能辦理復讀手續的。除非有相關證明證明孩子有精神問題或者學習障礙,否則可以處理。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學生才能留級:
1.學年綜合評價五科不及格者(體育、音樂因身體缺陷等原因經校長批準免修,不予計入),不予補考,即復讀。
2.學年綜合評價四科(含四科)不及格者,補考後小學語文、數學兩科中有壹科不及格;英語和數學兩門及格,其他科目兩門不及格。有兩個學生中學語文、數學、外語三科不及格;三門科目壹門不及格,其他科目兩門不及格;四科不及格的人。
3、高中學生選修課成績未達到規定學分,或活動課壹學年無故缺課三分之壹以上。
4.小學壹、二年級取消復讀制,義務教育階段其他年級逐步取消復讀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三十三條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對受教育者進行獎勵或者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四十壹條高等學校的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道德教育;(三)擬定內部機構設置方案,推薦副會長人選,任免內部機構負責人;
(四)任免教師和其他內部工作人員,管理學生學籍並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制定和執行年度預算計劃,保護和管理學校財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高等學校的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務會議,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