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方從2006年9月1起,部分地方從2007年9月1起,全國各地最遲從2009年6月1起,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再收取(取消)借讀費、書本費和雜費。
借閱程序如下:
1.學生監護人應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並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
2、經學校審核後,由主管教育部門審批,學校或主管教育部門出具借讀證明。
3.監護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應與借書證明存根壹並保存備查。
4.借書要在學期初和期末辦理。借讀不允許改年級。
5.借讀學生的學籍仍保留在原學校。學生在借用期間的成績、評價、獎懲等情況,由借用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要保留學生離校時的電子檔案。
:妳說的貸款學生是什麽意思?
借讀生是指因戶口、成績不夠等原因,導致學籍(或戶籍)與所在學校(或所在地)不符的學生。
大多數公立或私立學校接受貸款學生。
“借”有兩種理解:
1.如果學生的學籍在A校,在B校就讀,那就是貸款。
2.如果學生戶籍在A地但在B地就讀,那就是貸款。
壹般來說,第二種比較常見,因為涉及到升學的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