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監督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二章規劃布局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以及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的數量和分布情況,科學確定中小學、幼兒園的布局、辦學性質、服務半徑、數量和規模。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衛生、公安、統計等部門。科學測算本行政區域內每千人口在校生(園)數,作為編制中小學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依據。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
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規模、分布、交通、環境和城市化進程。第十條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時,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專家咨詢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合理合法的意見或者建議。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公示專項規劃的依據和主要內容,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壹條縣(市、區)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設區的市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二條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布局規劃批準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向社會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準文件和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性質、數量、規模、位置等。第十三條中小學、幼兒園專項布局規劃的實施實行年度申報制度。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1年底前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壹年度本行政區域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內容納入土地空間詳細規劃,土地空間詳細規劃應當在土地布局中落實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土地和空間詳細規劃涉及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在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書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專項布局規劃。確需改變公眾利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辦理。第十六條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嚴格按照程序規範進行合並和恢復。
因生源減少確需合並中小學、幼兒園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考慮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寄宿生學習生活保障等因素,制定合並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合並方案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專家咨詢會、論證會、聽證會、公示等方式,征求專家、學生家長、學校師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中小學和幼兒園合並時,應先建後退。合並後,原有的校園建築將優先考慮當地教育的需要。
確需恢復合並後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或者教學點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規劃,按程序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