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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重慶萬盛教育局給小學轉班是什麽程序?我在外地工作,孩子在外地讀壹年級。我想回萬盛讀二年級。

根據《重慶市學籍管理條例》規定,小學適齡兒童小學入學實行“三合壹”原則(即子女戶籍與其父母戶籍壹致,戶籍與其所住房屋壹致,實際居住在此)。不符合“三證合壹”(如“掛靠戶籍”,或有房無戶口,或有房有戶口但實際不在此居住)的包括投資經商,在重慶工作的外地人。港澳臺子女、外國人等。),均與當地戶籍適齡兒童享受同等入學待遇。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實際居住地和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入學。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障九年義務教育的實施,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管理體系,促進適齡兒童少年全面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重慶市義務教育實施條例》和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所有由中國公民舉辦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以下簡稱義務教育學校)。 第三條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管理。第四條本市轄區內義務教育學校的招生、轉學、貸款、休學(復學)、晉級(留、跳)、獎勵、處分、結業、畢業以及學籍檔案管理等事項,均按照本辦法執行。第二章學制第五條本市義務教育學制為九年。小學六年,即壹、二、三、四、五、六年級,初中三年,即七、八、九年級。第三章入學第六條本市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就近入學。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盲、聾、弱智和重度殘疾兒童可推遲至7周歲),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入學。城市小學生到最近學校的正常步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5分鐘;農村鎮(鄉)村小學低中年級單向辦學2.5公裏,高年級單向辦學5公裏。超出5公裏錄取要求的,原則上應實行寄宿。初中新生,除身體有嚴重缺陷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戶籍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的招生規定入學;有嚴重身體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可根據學生本人申請,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在其居住地附近的學校入學。城市小學新生就近入學實行“三比壹”原則。即適齡子女與其父母的戶籍、房管證(或房產證,或正式購房合同)和實際居住地壹致。父母擁有兩套以上住房的,由其父母實際長期居住地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三對口”原則劃片就近入學。按照就近對口、劃片入學(單程到校在5公裏以內)的原則,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服務區域。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城市建設和人口居住地的變化,適當調整學校服務區域和學生對口學校。第七條其他特殊情況按下列規定執行:凡不符合“三對口”的適齡兒童,由現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就近入學;因城市建設拆遷房屋的適齡兒童,由其父母(監護人)憑拆遷證明、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暫住證、戶籍所在地學校的學籍證明提出申請。經其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就近安排入學。壹旦住房定下來,就轉到新戶口所在地的學校。對新建居住區,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確定對口學校,居住在新建居住區的適齡兒童仍實行“三對口”原則。父母是邊防海防部隊和機動部隊(地質勘探、野外工作等)的適齡兒童。)等特殊情況長期在異地工作並居住在親戚家且持有本市長期居住戶口的,憑父母證明向實際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近入學。流動人口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根據暫住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用人單位工作證明(或聘用合同、攤位租賃合同、個體營業執照等))、暫住證等相關證明(小學、初中學生還應提供原學籍證明,初中新生還應提供小學畢業證明)到暫住地區縣(自治縣)辦理。公辦中小學不得拒絕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盲、聾、智等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入讀特殊學校。普通學校不得拒絕能夠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第八條學校應當於每年7月底前出具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出具並加蓋招生學校公章的錄取通知書,學生家長(監護人)持錄取通知書、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每年新生取得壹個學校的學籍後,其他學校不得同時授予他另壹個學籍。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註冊的,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持有關單位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壹個月。未按時到校註冊並辦理延期註冊手續的學生,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監管不力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督促其父母(監護人)送學生(被監護人)入學。第九條任何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接收其服務區域接收範圍內的學生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學生。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舉辦考試或測試學生。初中不得在小學提前組織招生。第十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人數小學不得超過45人,初中不得超過50人。因特殊情況,應當經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第四章延緩學習和免除學習第十壹條學生因嚴重智力發育缺陷或者患有多發性殘疾、傳染病等疾病,確實喪失學習能力或者不適宜在校學習,需要免除學習或者休學的,由其父母(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的鑒定。經學校同意,由鎮(鄉)人民政府審查,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義務教育階段有學習能力的學生不得申請休學或免試。第五章轉讓和借用。第十二條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搬遷等特殊原因需要前往新居住地的,由其父母(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原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後,由其家長(監護人)填寫《轉學聯系單》,經相關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簽字蓋章後,由原學校出具《轉學證明》。學生持轉學聯系單、轉學證明等學籍檔案到轉學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學聯系單”由轉入學校和轉出學校分別留存,轉學證明由轉入學校留存。第十三條對於無法聯系轉學學校的學生,由轉學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學校招收,學校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條件、轉學手續齊全的學生。未經接收學校及其所在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原學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學生轉學。違反上述規定,學生退學的,由原學校承擔責任。第十四條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學校就讀的,其父母(或監護人)應攜帶原學校的學籍證明(新生應持戶籍所在地政府證明),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借讀登記表》,學校在辦理完借讀手續後,報就讀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學生留在原學校,由學校建立臨時學籍。貸款期滿後,學校將臨時學生證、成績單等相關材料轉到原學校。具有我市正式戶籍,如需在現借讀區縣(自治縣)就讀深造,可向借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原學校同意,並經有關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辦理轉學手續,將借讀學校轉為正式學校。借讀學生可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在借讀學校參加綜合素質測評和學業考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結業證書。第十六條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得轉學或借讀。第十七條轉借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壹周或開學前壹周內辦理。因市內搬遷、父母(監護人)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確需在學期中途轉學的,經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轉學。第六章休學第十八條學生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或者暫時不適宜在學校繼續學習三個月以上,或者因出國探親、自費留學等原因需要暫時休學的,由學生父母(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 由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辦理休學手續,出具休學證明。 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第十九條休學期壹般為壹個學年,出國探親或留學的休學期不超過兩個學年。休學期滿後,學生及其監護人須持休學證明(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因病康復證明、住院期間病歷等證明材料),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後準予復學,並根據其實際受教育程度分層次學習。學期不滿壹年的,原則上應在本年級復學。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學校申請,經學校批準後可以繼續休學。第二十條學生在畢業學年內壹般不得輟學。遇有特殊情況必須休學的,須經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嚴禁休學變相留級。休學或復學學籍的變更,由學校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七章升級、復讀、跳級第二十壹條學生在學年內學習成績合格的,應當升級。學年學習成績不合格者,可在下壹學年補考開始後隨班升級。第二十二條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原則上不留級。因特殊原因確需留級的,由家長(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留級。第二十三條綜合素質優秀、在校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經學校考核,可以達到壹年級的學習水平。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監護人)可以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提前分班。第二十四條小學和初中畢業生不得留級或跳級。第八章畢業與結業第二十五條學生在小學學業結束時完成規定課程,學習成績合格,綜合素質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義務教育小學畢業證書。小學讀完規定年限,畢業考試成績有科目不及格。如果他們通過補考,學校將頒發義務教育小學畢業證書。補考仍不合格的,仍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初中學校錄取,繼續完成義務教育。第二十六條初中學生在學習期滿後,完成全部必修課程,綜合素質評價合格,各科專業考試成績合格,準予畢業並頒發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畢業證書。學業水平考試不及格,補考後符合資格條件,綜合素質評價合格的學生,仍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畢業證書(註明補考)。凡語文、數學、外語有2門及以上科目不及格,或其余考試有3門及以上科目不及格,補考仍不及格,或綜合素質評價不合格者,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畢業證書。未完成全部課程,但已完成學業的學生,仍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畢業證書。第二十七條學生遺失畢業證書,可以向學校或者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第二十八條重慶市義務教育小學畢業證書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頒發,由學校蓋章。重慶市義務教育初中畢業證書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統壹格式,由區縣(自治縣)教育委員會印制,審核蓋章後,由學校頒發。第九章獎勵與懲罰第二十九條在校期間綜合素質、學習成績、體育、藝術、科技創新和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由市、區(縣)、學校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可以采取公開表揚、通報表揚、頒發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第三十條凡授予各類榮譽稱號,均需全體學生民主評議和評選,經學校行政會議集體討論通過,並予以張榜公布。學校必須在學生檔案中記錄對校級以上學生的各種表彰和獎勵的有關材料。第三十壹條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生有違反中小學生行為規範、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應當加強教育。對少數嚴重錯誤,且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拘留等處分。如果錯誤嚴重,可以送到工讀學校進行教育。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學校政教處審核,校長批準。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由校務委員會決定,校長批準。留校察看的處分必須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試用期為壹年。學校不得開除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觸犯刑律被勞動教養的學生將自動取消學籍,學校應及時將學生情況報送教育行政部門;對於被送到工讀學校的學生,其學籍仍保留在原學校。第三十二條處分學生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適當。學校作出處分決定前,應與家長(監護人)溝通,處分結論應與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監護人)見面。學生和家長(監護人)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可以向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壹個學期後受到警告或者記過處分的學生,壹個學年後受到留堂觀察的學生,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改正的。經學校審議批準,可以撤銷對他們的處分。撤銷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勞動教養解除後需要復學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由本人及其父母(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入學,學校不得拒絕接收。第十章學籍管理檔案第三十四條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負責管理和指導區縣(自治縣)中小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按照本市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本區縣(自治縣)實際制定學籍管理細則。區縣(自治縣)教育委員會(教育局)應確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協調處理相關事務。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認真學習和貫徹市、區縣(自治縣)制定的學籍管理辦法及其細則。學校領導和相關教職工應嚴格遵守學籍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學生學籍註冊、變更等各項手續,定期上報和核對學籍管理相關信息,完善並妥善管理各類學籍檔案(見附表)。學校建立的各類學籍檔案應符合檔案法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六條加強學籍管理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區縣(自治縣)、學校信息網絡,確保各類學籍信息的準確性,提高學籍管理效率。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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