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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規範:中小學建築設計規範

第壹章總則

第1.0.1條為保證中小學、中等師範學校、幼兒師範學校的校舍設計質量,營造適合青少年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學校環境,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城鎮和工礦區新建、改建、擴建的普通中小學、中等師範學校和幼兒師範學校的建築設計。

第1.0.3條學校建築設計應當滿足教學功能要求,有利於學生安全和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學校用地。

第1.0.4條學校建築的設計應根據不同地區的氣候和地理差異、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各族人民的生活習慣和傳統等因素。

第65438條+0.0.5除本規範的規定外,學校建築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第二章選址和總平面布置

第壹節學校選址

第2.1.1條校址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校址應選在陽光充足、通風良好、幹燥、排水良好、地勢較高的地區。學校要有操場,並提供設置供水、排水、供電設施的條件。

第二,學校應該設在無汙染的地區。學校與各類汙染源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防護距離的規定。

三、學校主教學用房外墻與鐵路的距離不應小於300m;與機動車流量超過每小時270輛的道路同側路邊的距離不應小於80m。當小於80m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

四、學校不應毗鄰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太平間等不利於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

五、校園內不得有架空高壓輸電線路。

六、中學服務半徑不宜大於1000m;;小學的服務半徑不應大於500m .走讀學生不應穿越城市主幹道、公路和鐵路。有學生宿舍的學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節學校用地

第2.2.1條學校用地應包括建築用地、運動場地和綠化用地三部分。每個部分的土地劃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是建設用地、運動場地、綠地之間有綠化帶,應劃到綠化帶邊緣;沒有綠化帶隔離的,應以道路中心線為界。

二、學校建築用地應包括建築面積、建築周圍的通道、房前零星綠地和課間活動的小空間。

三、學校體育場地應包括體育課、習題和課外體育活動的整個體育場地。

四、學校綠地應包括成片綠地和室外自然科學園。

第2.2.2條學校建築用地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學校的建築容積率可以根據其性質、建設用地、建築面積來確定。小學不應大於0.8;中學不宜大於0.9;師範和幼師不應大於0.7。

二、師範學校和幼兒園教師應有宿舍用地供全體學生住宿。有住校生的中學,要給學生留壹些居住用地。

三、學校自行車棚用地應根據城市交通狀況決定。

四、在供暖地區,當學校建在沒有集中供暖的城鎮地段時,應有鍋爐房、燃料、灰渣堆放用地。

第2.2.3條學校體育場地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節總平面布置

第2.3.1條學校應有總平面設計,建築設計經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2.3.2條教學用房、教學輔助用房、行政用房、服務用房、運動場地、自然科學園、生活區應劃分清楚,布局合理,聯系方便,互不幹擾。

第2.3.3條風雨操場應布置在遠離教學區並靠近室外運動場地的地方。

第2.3.4條音樂教室、琴房、舞蹈教室應設在不幹擾其他教學用房的位置。

第2.3.5條學校大門不應向城市主幹道或機動車流量超過每小時300輛的道路敞開。學校門口要留出壹定的緩沖距離。

第2.3.6條建築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第壹,教學用房要有良好的自然通風。

二、南方普通教室冬季至日底層全窗日照不應少於2小時。

3.兩排教室長邊相對時,其間距不應小於25m。教室長邊與運動場的距離不應小於25m。

第2.3.7條植物園內的肥料堆積發酵場和小動物場,不得汙染水源和相鄰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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