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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如何面對校園傷害事故?

校園傷害事故可以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進行分類。但目前很多分類僅僅停留在簡單的現象清單上,缺乏對學校相應法律責任的進壹步的規律性總結和分析;分類邏輯也存在壹些混亂,不利於查找事故原因,做好事故預防工作。在校園傷害事故的分類上,應當從教育的具體環境出發,以民法的歸責原則為基礎,為了有助於區分法律責任,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根據校園傷害主體的不同,可以將校園傷害案件分為四種類型:學校責任事故、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事故、第三人責任事故和受害人與第三人有相同過錯的責任事故。

壹、學校責任事故

學校責任事故是指學校因其過錯未盡到對在校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學校應當承擔事故賠償責任。教師和學校工作人員在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的過程中,采取其他不當方式對學生造成人身傷害的情況較為普遍,既可以表現為學校物體造成的人身傷害,也可以表現為學校未盡到法定的教育、管理和義務。學校事故根據學校的過錯可分為故意事故和過失事故。

(壹)學校存在故意校園傷害事故

1.學校直接故意造成的校園傷害事故。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希望該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這些事故大多是由學校人員造成的人身傷害(如傷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體罰)造成的。1999 165438+10月10,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學二年級6班學生胡某在課堂上與女同學倪某發生爭執。胡某用打碎的汽水瓶威脅倪某,班主任苗某某在處理此事時多次打胡某的臉。苗某某打胡最後壹巴掌時,胡說聽不見。經鑒定,胡右耳鼓膜外傷性穿孔為輕傷壹級。苗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1年管制。

2.學校間接和故意造成的校園傷害事故。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這些事故大多是由於學校人員對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采取放任態度造成的。1999年4月,湖北宜昌市蔡華鄉宋家河中心小學決定修建圍墻。由於缺乏資金,校長簡在沒有向建設部門申請設計圖紙的情況下,聘請了村裏沒有建築知識的農民陳某組織施工。由於圍欄結構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在外部砂石的擠壓下,6月3日出現裂縫並向學校方向傾斜。從那以後,簡和陳某只是簡單地處理了壹下,在裂縫處建造水泥柱加固後繼續施工。1999 6月14日下午3點,該校學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圍墻內側平整操場時,圍墻突然倒塌,當場死亡4人,重傷3人,輕傷16人,輕傷14人。侯健和陳某均因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

(二)學校發生過失校園傷害事故的。

在學校有過錯的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的過錯多為“過失”,較少為“故意”。對於因學校的過失或過於自信造成的學校事故,學校承擔教育、管理、保護的過失責任。

1.校舍或學校附屬設施存在安全隱患造成的傷害事故。

據相關報道,我國中小學危房面積13萬平方米,已成為重大安全隱患。校舍存在安全隱患,學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疏於管理,學生的人身安全容易受到侵害。

2000年6月5438+10月11日下午,浙江溫州樂清後橫小學學生鄭在學校二樓教室外走廊與同學玩耍時不慎墜樓。父親鄭作為法定代表人將學校告上法庭。樂清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小學教學樓外欄桿高度為92 cm,通道寬度為137 cm,不符合《中小學建築設計規範》規定的標準,存在安全隱患。同時,學校未制止鄭等人在頻道上玩遊戲,管理上存在明顯失誤,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鄭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沒有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危險性,也應該承擔次要責任。最後判令學校賠償鄭某各項損失7.3萬元。

2.教育教學設施安全隱患引發的傷害事故。

學校體育器材、實驗設備等教育教學設施因質量不合格或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隱患,也容易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下午放學後,梁瀟,壹名廣州的中學生,在學校踢足球。梁瀟在球門下跳了起來,雙手吊在球門橫梁上踢球。不料,可拆卸的活動球門架突然倒下,掛在架上的梁瀟摔倒在地,被球門架擊中頭部,導致腦部骨折,重度顱腦損傷。

3.學校對樓道、照明、暖氣等設施管理疏忽造成的傷害。

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18日,教育部發出緊急通報稱,2000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165438,河南省駐馬店市新蔡縣澗頭鄉中學,河南省徐旭縣沈劍鄉第壹中學,山東省臨沂市平邑縣五臺鎮中學,陜西省長安縣瞿偉鎮中學,這充分暴露了壹些學校安全工作和學校管理存在的嚴重問題。

4.教師課堂管理失誤導致的傷害事故。

這種事故容易發生在體育、實驗、勞動等課堂上,也發生在文化課上。徐和蔡是浙江省溫州市小學的同班同學。1998 65438+2月17下午第二節課,徐和蔡互相做著小動作,正在上課的校長潘並沒有阻止。坐在第壹排的蔡轉身將手中的圓珠筆扔向許,擊中許的右眼。徐的同桌立即向潘匯報,潘詢問情況後只要求雙方遵守課堂紀律,對徐的傷情並不了解。下課後,徐的母親,誰是在學校代課,送徐到醫院治療。經鑒定,徐某右眼穿孔,視力下降至O.3,屬10傷殘。法院認為,學校在教室管理上存在明顯過錯,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故判決學校承擔30%(即16 930元)的損害賠償責任。

5.學校對學生課間自由活動疏於管理造成的傷害事故。

1996 5月12日,廣東省東莞市某小學,課間休息時,五年級學生廖、張追逐遊戲。眼看張某就要追上來,廖跑到閱覽室,用力砸閱覽室的玻璃門,把門上的玻璃砸碎。廖的左手和手臂被玻璃劃傷,左手食指韌帶被劃破,食指功能喪失。法院認為,學生長時間追逐打鬧,學校沒有制止,屬於教育管理過錯。

6.因學校在組織大型活動或戶外活動中的管理過失造成的校園傷害事故。

在學校組織的運動會、文藝演出等大型活動中,由於組織管理不當,迎賓氣球爆炸、學生踩踏等惡性傷害事故層出不窮;在學校組織的春遊、秋遊、參觀等戶外活動中,由於組織管理不當,容易發生翻船、翻船、墜崖等事故,有時甚至出現幾十人的嚴重傷亡。2000年5月28日下午4點,陜北佳縣壹輛滿載中學生的面包車因嚴重超載掉下懸崖,23人當場死亡。另外兩人在搶救過程中死亡,其他大部分學生傷勢嚴重。

7.學校門衛安全、醫療衛生、食堂衛生等管理疏忽造成的傷害事故。

2000年3月14日,重慶市觀音橋中學15歲女學生小英因舉報壹群社會青年欺淩弱小的暴力行為遭到報復,在學校教學樓內被歹徒用西瓜刀在手臂上砍了64刀。

2000年4月27日,四川省射洪縣陽西區新溪鄉五仙巖村、銅鼓山村、普家壕村小學及部分幼兒園私自組織兒童註射流腦多糖疫苗。此後,數百名兒童出現惡心、嘔吐、頭暈、乏力、高燒、腹痛等癥狀,許多兒童已經死亡。

1999 4月15日,浙江建德山村鎮初級中學立業分校發生壹起嚴重學生食物中毒事件。初二學生葉某中毒死亡,部分學生無生命危險,但身體、軀體、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

需要註意的是,學校有過錯的校園傷害事故,很可能在社會上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對於這種事故,學校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學校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責任也比較容易確定。當然這種事故在實踐中是完全可以預防和避免的。因此,應深入研究學校有過錯的學校事故,加強預防,努力營造安全、有序、健康、和諧的教育教學環境。

第二,學生及其監護人對事故負有責任

學生及其監護人的責任事故是指校園傷害事故,不是學校的過錯,而是學生自身的過失或過錯,或者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而造成的傷害,應當由自己承擔。根據學生自身情況,這類事故大概有以下幾種原因:打架鬥毆,如學生之間打架鬥毆,造成壹方傷亡;自尊心強,心理承受能力差,比如被老師批評後認為自己沒臉見人而服毒的學生;學生有特殊體質或疾病,如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突發急癥,搶奪生命的意外;安全意識不強,防範能力差,如學生違反學校法律法規,從事危險行為或遊戲引發的校園傷害事故等。此類事故的發生,大多源於受害人缺乏對自己行為的識別和控制能力,道德素質和心理素質存在缺陷,安全防範意識薄弱。這種事故發生後,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往往受到更大程度的沖擊。如果事故責任不清,遇難者親屬很難接受事實。通過加強教育改革、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學生安全教育,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預防此類事故的發生。

三、第三方責任事故

第三方責任事故是指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既不是學校的過錯造成的,也不是受傷害學生自身的錯誤行為造成的,應當由第三方承擔責任。其特點是行為人是校外第三人。這個第三人可以是校內其他未成年學生和老師,也可以是校外的其他人。在當前的校園傷害案件中,這類案件最為常見。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與第壹種混淆。就是學校的老師因為教育、管理、保護,沒有傷害學生的情況。如北京某中學學生李在課間休息時被老師踢傷,從而起訴學校要求人身損害賠償。根據民法上的法人理論,教師在課間踢球不屬於履行職責的行為,不能體現法人的意誌。所以老師在踢球的過程中踢了壹個學生,只能算是老師的個人行為。學生受到傷害,肇事者應該是踢老師本人,而不是學校。這是學校的教師和工人在履行職責時和不履行職責時的重要區別。這種區分對於法律的適用乃至責任的承擔都具有重要意義。肇事者是其他同學,如:某中學學生李放學後和孫在學校玩耍,李不小心打傷了孫的眼睛。例如,2006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左右,河南省鞏義市河洛鎮石關村19歲村民白寧陽持兩個裝滿汽油的塑料桶闖入鞏義市河洛鎮石關村壹幼兒園教室。當時教室裏有21個孩子。寧陽將教室門反鎖後,將汽油潑在幾個孩子和教室地板上,然後用打火機將潑出的汽油點燃。突然,整個教室起火,兩個孩子當場被燒死,另有14個孩子和1個老師被燒死。

四、受害人、第三人與主播發生* * *責任事故。

由受害人和第三人的同壹過錯造成的校園傷害事故,在民法上被稱為“混合過錯”。此類事故在校園傷害事故中占有很大比例。受害人和第三人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000年3月16日,雲南省楚雄彜族自治州南華縣壹名未滿14周歲的初二學生,在課堂上與同學發生爭執,並向同學頭部投擲鋤頭,導致顱內血腫,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本案中,被害人因與加害人發生爭執存在輕微過錯,但加害人是主要過錯方,應承擔絕對的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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