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法》沒有明確規定教師不能兼職,但根據教師職業道德,有償家教是不允許的。但是,職業道德畢竟不是法律,壹般不具有強制性。但是,違反職業道德可能會受到教育行政部門的處罰。
2.教師在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兼職是違法的。首先,違背了教師的義務,即完成教育教學任務;違反了禁止同時建立兩種或兩種以上勞動關系的規定。在職教師在外兼職,將受到通報批評的處罰。公辦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按照行政法規,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聘用制管理的,禁止教師在合同約定或者嚴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兼職。違反本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
教師有哪些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壹)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等渠道發布和轉發錯誤觀點,或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和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和有償行為。
(五)歧視、侮辱、虐待和傷害學生。
法律依據:
關於禁止中小學及在職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
第五條
禁止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
(壹)嚴禁中小學校組織和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二)嚴禁中小學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補課;
(三)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者學生信息;
(四)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五)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校外培訓機構或有償補課。;
(六)禁止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及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