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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午餐課相關的法律

《深圳市校外托面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四屆1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許宗衡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壹日

深圳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本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校外午托服務及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校外午托,是指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托,在中小學生上午放學後、下午上課前,在校外為其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務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校外午托機構應當遵循依法設立、規範管理、確保安全和公共服務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是校外午托機構的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調研、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校外午托機構的政策實施和設立審核、監督管理。

第五條各區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校外午托機構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民政部門依法負責校外午餐機構的登記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負責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機構的衛生審批和監督檢查。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負責校外午餐機構的消防審核、驗收和監督檢查。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校外午餐機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街道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無證無照的校外午餐機構進行查處。

派出所負責轄區內校外午餐機構及周邊的治安監督管理。

其他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校外午托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審批和登記

第六條社區居委會和校外培訓機構可以設立校外午托機構,納入社區服務範圍。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區,社區居委會要利用社區資源,通過自建、合作興辦等形式,設立校外午托機構,滿足校外午托需求。

第七條企業、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以下簡稱舉辦者)可以設立校外午托機構。

具有本市戶籍和常住戶口的公民個人,可以優先考慮設立校外午托機構。

第八條設立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有與午托服務相適應的必要場地、設施和人員;

(三)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

(四)有三萬元以上的資金;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衛生和消防條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校外午托機構,舉辦者應當依照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行政許可,但不自行供餐的校外午托機構除外。

校外午托機構的場所或者建築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除建築物原功能(用途)為相應年齡段中小學生住宿或者活動場所外,其他場所或者建築物改建為校外午托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

市衛生行政部門、市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衛生、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校外午托機構的實際情況,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制定校外午托機構衛生行政許可指南和消防行政許可指南,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條設立校外午托機構,舉辦者應當向擬設立校外午托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組織機構、人員、食品加工區、周邊環境、擬接受午餐保健的學生人數、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和管理等;

(二)創辦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公司章程;

(四)資產來源和產權、資金數額等有效文件;

(五)場地和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按照規定應當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還應當提交衛生行政許可證明。

第十壹條區教育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對擬設立的校外午托機構進行實地考察。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批準文件,根據校外午托機構的建築面積和人員,確定校外午托機構可以接收的學生人數上限;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創辦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擬開辦的校外午托機構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舉辦者可以依法向區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教育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校外午托機構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三條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核準登記的,頒發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

第十四條校外午托機構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消防行政許可、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後,可以開展校外午托服務。

第十五條校外午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並在3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壹)變更名稱或者地點;

(二)投資者或者資金的變化;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變更;

(四)服務範圍的變化;

(五)修改章程。

前款規定的變更改變衛生或者消防安全條件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衛生行政許可或者消防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校外午托機構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規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服務要求

第十七條校外午餐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規定建立各項制度,享有各項權利,履行各項義務。

第十八條校外午餐機構應當設在建築三層以下,建築應當符合結構安全要求,不得是工業廠房、地下室、倉儲建築或者違章建築。校外午托機構的場地建築面積應當在80平方米以上,午托學生人均建築面積應當在4平方米以上。

第十九條校外午托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無精神病、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生健康安全的疾病。

校外午餐機構應當每年為其工作人員安排體檢,工作人員持有衛生部門頒發的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校外午餐機構應當根據午餐學生人數配備工作人員,午餐學生不足25人的,應當配備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午餐室每增加20名學生,就應相應增加壹名工作人員。

第二十壹條校外午托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對午托場所的衛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校外午餐機構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義務:

(壹)安排專人在下午接送學生,保障學生前往校外午托機構和午托後返校的安全;

(二)未領取午餐的日托學生,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並積極尋找;

(3)中小學生午休時始終有工作人員監管;

(四)在緊急情況下,應當及時救助午餐托兒所的學生,並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

第二十三條校外午餐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衛生管理義務:

(壹)保證午托環境衛生和日常用品供應,預防傳染病;

(二)就餐環境、餐具等設施應符合衛生要求,實行分餐;

(三)膳食合理,營養符合國家中小學生營養標準,每周有食譜,並在就餐場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樣制度,並配備食品留樣專用容器和設施;

(五)不得制售冷鮮肉和涼菜等容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午餐機構應當從正規渠道采購食品和原料,做好采購臺賬記錄並保存壹個月,不得采購來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餐機構,應當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餐飲企業或者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以外購買配餐。

第二十四條校外午餐機構應當保證食品安全和衛生,防止食物中毒和傳染病。

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等突發衛生事件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事態擴大,並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同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所在學校。

第二十五條校外午托機構應當預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護學生免受人身傷害。

第二十六條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合理收取午托費,並公示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對午托機構的學生進行登記,並向學生所在學校提交午托機構學生名冊和專門接送人員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八條除特殊情況外,校外午托機構不得安排車輛接送午托學生。

第二十九條校外午托機構應當與午托學生的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午托服務委托協議》,明確委托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中小學生午托服務委托協議書》壹式兩份,校外午托機構和午托學生監護人各執壹份。

中小學生午餐托管服務委托協議示範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鼓勵校外午餐機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分散午餐期間的各類風險。

第三十壹條校外午托機構在委托協議履行期內停止午托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午托學生及其監護人,退還委托協議剩余期限的午托費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說明停止午托服務的原因和退還午托費的情況。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轄區內校外午托機構的監管,發現問題,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校外午托服務協調管理機制和管理部門聯動機制,建立管理信息溝通和通報機制。

第三十四條校外午托機構實行年檢制度,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上壹年度的工作報告,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於當年5月31日前報送當地民政部門進行年檢。

教育、民政、衛生、消防等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外午托機構的日常檢查,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校外午托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部門信息網站上公布校外午托機構名單及其基本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在部門信息網站上公布校外午餐機構的登記和年審情況。

第三十六條社區工作站應當將校外午托機構納入社區安全管理,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對校外午托機構進行安全監管,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所在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在開學後壹個月內,統計本學校學生在校外托餐機構的托餐基本情況,並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其他不利於學生成長的問題,應當及時向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學校及其在職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不得設立校外午托機構,學校在職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不得在校外午托機構兼職。

第三十九條校外午托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午托學生的監護人可以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相關職能部門投訴。

第四十條區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接到午托學生監護人投訴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校外午托機構違反衛生或者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校外午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校外午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聘用工作人員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校外午餐機構配備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地的區教育行政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校外午餐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校外午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安排車輛接送午托學生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2萬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校外午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未與午托學生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午托服務委托協議》的,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學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

第四十九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條校外午托機構違反衛生或者消防規定,被撤銷衛生行政許可或者消防行政許可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批準文件,民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五十壹條申請設立或者登記的校外午托機構弄虛作假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其批準文件,民政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五十二條校外午托機構未經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或者區民政部門登記的,由街道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其財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

第五十三條校外午餐機構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校外午托機構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下午放學後為學生提供晚自習服務的,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3月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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