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適用過錯責任推定,10周歲以上的學生適用壹般過錯責任。
2.如果老師有過錯,因為是職務行為,學校要承擔責任;然後學校會按照內部規定處罰老師。
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的標準。判斷行為人是否應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的壹種歸責原則。與其他歸責原則相比,在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時,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來確定,而不是根據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學生由於缺乏意思表示,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預見後果。他們不可能有錯。根據法律,他們對自己的行為不負任何責任。學校因過錯造成其侵權,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人侵害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內)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至18周歲)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