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兩人死亡。
(2)重傷5人以上10以下。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不等。
(4)列車、調車作業過程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碰撞,造成下列後果之壹的:①繁忙幹線壹個或壹個車道中斷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兩個車道中斷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②其他線路兩車道之壹或單車道中斷6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雙車道中斷3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③旅客列車晚點4小時以上。④1次旅客列車脫軌。⑤中途接2趟以上旅客列車。⑥ 1輛公交車報廢或2輛以上公交車損壞。⑦1多臺機車壞了。⑧動車組破1輛以上。⑨貨運列車脫軌4節以上6節以下。壹般B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定為壹般B級事故,不構成壹般A級及以上事故:
(1)造成1人死亡。
(2)造成5人以下重傷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4)列車和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或碰撞,造成下列後果之壹的:①繁忙幹線中斷超過1小時。②其他線路交通中斷2小時以上。③旅客列車延誤本列車超過1小時。④中途接運1次旅客列車。⑤公交車壞了1。⑥機車破1臺。⑦貨物列車脫軌2輛以上4輛以下。壹般C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定為壹般C級事故,不構成壹般B級事故以上的事故:
(1)列車沖突。
(2)貨物列車脫軌。
(3)列車火災。
(4)火車爆炸了。
(5)列車相撞。
(6)派火車去占領區。
(7)將列車連接到占用線。
(8)未做好接發列車的準備。
(九)對受阻列車不處理或處理錯誤的。
(10)列車沖進信號機或越過警示牌。
(11)車輛滑入區間或車站。
(12)列車中,機車車輛斷軸,車輪開裂,制動梁、下拉桿、橫桿脫落。
(13)列車運行時,與輕型車輛、汽車、工程機械、機具、防護圍欄等設備設施或路面物料、山體滑坡、落石等發生碰撞。
(14)接觸網接觸線斷裂、倒桿或崩網。
(15)關閉轉角旋塞離開列車或在運行期間關閉轉角旋塞。
(16)列車運行過程中,運行設備設施損壞。
(17)設備設施、裝載貨物(包括行李、郵件)、裝載加固材料(或裝置)超限(包括超出申報核定尺寸按超限貨物計)或列車運行中墜落。
(18)裝載超限貨物的車輛按裝載貨物的車輛放入列車。
(19)電力機車、動車組帶電進入停電區域。
(20)對停電區段的接觸網供電不正確。
(21)在電氣化區段爬屋頂耽誤了火車。
(22)旅客列車分離。
(23)發生沖突或脫軌的機車車輛未按要求檢查識別並納入列車的。
(24)施工時沒有調度指揮,超範圍施工。超出範圍的維護操作。
(25)漏發、錯發、漏發、錯發命令導致列車超速運行。壹般D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定為壹般D級事故,不構成壹般C級及以上事故:
(1)分流沖突。
(2)調車脫軌。
(3)擠道岔。
(4)調車碰撞。
(5)錯誤處理或未及時處理信號導致列車停車。
(6)錯誤駕駛證件開動或延誤列車。
(7)調車作業與脫軌器和防護信號發生碰撞,或未撤除防護信號的列車。
(8)貨物列車的分離。
(9)施工、維修和清洗設備延誤列車。
(10)操作人員違反勞動紀律和操作紀律,延誤列車。
(11)濫用緊急制動閥延誤列車。
(12)擅自在區間上下車站內起步、行駛、停車、錯行或錯行。
(13)火車從鐵鞋開始。
(14)調度命令漏發、錯發、漏發、錯發耽誤了列車。
(15)錯誤操縱和使用運行設備延誤了列車。
(16)使用輕型車輛、手推車、工程機械延誤列車。
(17)應安裝列車尾部裝置,而不是發車列車。
(18)行李郵件裝卸作業延誤列車。
(19)電力機車和動車組誤進入無接觸線。
(20)列車上的工作人員向外拋擲物體,造成人身傷害或設備損壞。
(21)行車設備故障延誤本趟旅客列車超過1小時,或延誤本趟貨物列車超過2小時;固定設備故障延時影響正常行駛2小時以上(僅限正確線路)。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4)旅客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⑸貨物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6]中斷繁忙幹線鐵路6小時以上。(7)中斷其他線路鐵路交通10小時以上。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重大事故:(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2)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至6543.8+0億元不等。(4)18次以上旅客列車脫軌。⑸60多輛貨運列車脫軌。[6]旅客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中斷繁忙幹線鐵路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交通48小時以上。(7)貨物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繁忙幹線鐵路中斷24小時以上或其他鐵路線中斷48小時以上。特別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特別重大事故: (壹)死亡30人以上的。(2)造成100人以上。(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億元以上。(4)繁忙幹線18次以上旅客列車脫軌,鐵路交通中斷48小時以上。⑸繁忙幹線上60多列貨運列車脫軌,鐵路交通中斷超過48小時。
壹、鐵路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1,鐵路交通事故責任根據案件事實和過錯進行劃分。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利用高鐵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0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利用高鐵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1,全責。因壹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2.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沒有責任。當事人對造成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都不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
4.對方不負責。如果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