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學校或父母)的被監護人(被監護人)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監護人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是: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的被監護人(被監護人)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保險人負責賠償的其他費用包括:
壹是被保險人為與索賠人進行仲裁或訴訟以確定賠償責任而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律師費,但必須事先征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險人不予賠償。
二是保險責任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為控制或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期間,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法律依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要點十二各學校要建立校園意外傷害應急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青少年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實行政府購買意外傷害學校責任險的辦法。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附條件,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四十六條學校鼓勵和倡導監護人自願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