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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以上不能辦學校嗎?消防部門說做不到。。合法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三樓以上屬於高層建築,不能辦學。消防部門的說法是合法的。

根據國家標準GB50016—2014規定:

4.1.6托兒所、幼兒園、遊藝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宜設在高層建築內。當必須設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在建築的壹層或二、三層,並設置單獨的出入口。

第5.1.7條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兒童房、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超過三層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內。

擴展數據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壹)學生宿舍、食堂(食堂)、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禮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等人員密集的文化體育活動和公共娛樂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部門和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進駐學校;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跡和古建築;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和使用;

(7)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監控中心、消防中心的實驗室、機房、電教中心及部位;

(八)學校保密的重點部門和部位;

(九)高層建築和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和人員居住的臨時建築;

(十壹)其他可能發生火災,壹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消防標誌,實施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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