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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復制檔案館的公開檔案並公布嗎?

根據《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和《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等相關規定,公民和組織持介紹信、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件,可以直接到檔案館利用已開放的檔案,有義務提供的單位不得以非法借口拒絕提供。利用檔案的形式主要有閱覽、復制和摘抄。

公民和組織原則上只能因必要的工作需要使用(閱讀、復制、摘抄)已經開放的檔案,而不能擅自向社會公布。

因為各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屬於檔案館和國家授權的有關單位。此外,隨意公布檔案可能侵犯他人權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如果要以出版為目的使用檔案的復制件,必須先向檔案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表明真實的使用目的,並確保不會危害國家安全或侵犯他人權益,取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否則不能出版。

打開文件:

《檔案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壹般自形成之日起向社會開放30年。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30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超過30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並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有合法證件,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各級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並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目錄。檔案開放的起始時間:(1)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檔案(包括清朝及清朝以前的檔案;民國檔案館和革命歷史檔案館),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向社會開放。(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形成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向社會開放30年。(3)經濟、科技、文化檔案可隨時向社會開放。前款所列檔案涉及國防、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重大國家利益,以及其他自形成之日起已滿三十年,但檔案館認為到期仍不宜開放的檔案,經上壹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

《各級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辦法》第二條規定,各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壹般自形成之日起向社會開放30年,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檔案可以提前開放,涉及國防、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開放50年。上述各項檔案如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保密或控制的,檔案應繼續延期。

2.檔案利用和公布方式:

①《檔案法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各級各類檔案館向社會提供利用檔案,應逐步實現以縮微膠片代替原件。縮微品和其他復制形式的檔案,有檔案收集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與檔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壹條?檔案法所說的檔案利用,是指對檔案的閱覽、復制和摘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介紹信、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件,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已在中國開放的檔案,必須經中國有關機關介紹,並經保管檔案的檔案館批準。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中國公民利用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應當征得檔案所在檔案館的同意,必要時還應當征得有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保存的尚未移交檔案館的檔案,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中國公民需要利用的,必須經檔案保存單位同意。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為檔案的社會利用創造便利條件。提供給社會使用的檔案可以按照規定收費。收費標準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檔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檔案公開,是指通過下列形式,首次公開全部或者部分檔案原始憑證或者記載在檔案中的特定內容:

(壹)通過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和電子出版物發布;

(二)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三)通過公共計算機信息網絡傳播的;

(4)在公共場所看書、玩耍;

(五)出版發行檔案史料、資料的全文或者節選;

(六)公開出售、散發或者張貼檔案復制件;

(七)展覽、公開展示檔案或者其復制件。

第二十三條?公布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保存在檔案館的,由檔案館公布;必要時,應經檔案形成單位同意或報檔案形成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公布。

(二)保存在各單位檔案館的,由各單位公布;必要時,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公布。

(三)利用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檔案館、檔案保管單位同意或者前兩款所列主管機關授權或者批準,無權公布檔案。

集體所有的檔案、個人所有的檔案和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向社會公布時,其所有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家檔案館公布和利用已登記的檔案,應當征得檔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檔案的利用和公布不得違反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

②《各級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的檔案,必須進行系統整理,編有檔案或檔案級開放目錄工程,供用戶自行檢索。損壞或褪色或擴散的檔案應得到修復和保護,古老、珍貴和重要的檔案應以復印件而不是原件提供。?

第六條?各級國家檔案館應配備開放式檔案閱覽室,並配備必要的閱覽和復制設備,為用戶提供方便。?

第七條?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的利用程序為:大陸公民持身份證或工作證、介紹信,可直接在檔案館利用。已取得本人及其親屬歷史證明的臺港澳同胞、華僑,可憑本人回鄉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相關檔案中直接使用;利用其他已開放的檔案,應當由大陸的邀請單位、合作單位或者接收單位介紹,並提前30日向國家檔案局或者有關檔案館提出申請,說明其身份、利用檔案的目的和範圍等有關情況。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中國檔案的手續,按照《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中國檔案試行辦法》辦理。?

第八條?利用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的用戶,必須服從檔案館的安排,遵守有關規定。違反者可能會被勸告或根據情況以其他方式處理。如果檔案在使用中受到損壞,檔案館可以責令利用者進行賠償或者根據檔案的價值給予其他處理。?

第九條?各級國家檔案館提供和利用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條?用戶如需復制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的檔案,須填寫復制申請表,經館長批準,由檔案館辦理。可復制檔案的內容和數量應由檔案館酌情決定。?

第十壹條?各級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屬於國家授權的檔案館和有關單位。用戶摘抄、復制的文件,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研究著作中引用,但未經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用戶在寫作中引用文件內容時,應註明文件的收藏單位和文件號。檔案館鼓勵將檔案館撰寫的書籍或其他學術成果作為禮物贈送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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