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壹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壹)著作人身權
1,發表權,即作者依法決定是否將其作品公之於眾的權利。“公之於眾”是指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公眾沒有必要知道。發表權是壹次性權利,壹旦行使即消滅。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具體來說,作者決定是否簽名以及如何簽名。
3、修改權,即作者本人或授權他人對其作品進行修改。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權利。
(二)作品的產權
作品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支配其作品的使用並獲得財產收益的權利,其主要內容包括:
1,復制權,即以印刷、拓印等方式復制作品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支付他人暫時使用壹部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對象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和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以各種方式公開表演作品和公開播放作品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各種技術設備公開復制藝術作品、攝影作品、電影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通過無線、有線或者轉播等方式向公眾播放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設備向公眾播放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通過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方式將作品固定在有關載體上的權利。
10,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權利。
11.向右轉。著作權人可以轉讓上述部分或全部權利並獲得報酬。
12.使用許可權是指著作權人通過與他人簽訂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13.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因使用或者轉讓作品獲得報酬的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作品著作權的使用。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指依法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無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合理使用的範圍包括: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將已出版的漢族文學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供國內使用;把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在中國出版是合理的。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