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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管理暫行辦法?

壹、流動性管理暫行辦法?

流動資金管理是對流動資金的來源和運用進行計劃、組織、核算和監督以便合理使用的總稱,是企業財務管理的內容之壹。包括:

(1)建立健全流動性集中分級管理體系。企業在廠長的領導下,以財務部門為專業部門,管理全廠的營運資金。同時,根據使用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某項資金由某個部門使用,應相應地置於其管理之下。各級各部門和有關人員應明確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的權限,並使管理結果與其經濟效益直接掛鉤。

(2)檢查流動性額度的合理性、先進性和可行性。檢查流動資金定額是企業組織合理使用流動資金和加強流動資金計劃管理的重要手段;流動性額度的計算方法通常有“周轉期計算法”、“占用計算法”、“歷史業績計算法”、“統計計算法”等。

(3)編制流動資金計劃和銀行貸款計劃,遵守財經紀律,執行貨幣結算制度。

(4)定期分析營運資金的使用情況,評估營運資金利用的效果,以保證生產經營資金的需要,節約資金占用。流動性管理要求:①既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需要,又要節約和合理使用資金。(2)資金管理應管資產,資產管理應管資金,資金管理與資產管理相結合。(3)保證資金使用和物資移動相結合,堅持錢貨相符,遵守結算紀律。(4)流動資金只能用於生產經營周轉的需要,不得用於基本建設和其他支出。

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_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機構)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應當遵守本辦法。_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國家規定可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_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循依法、審慎、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_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控機制,實行貸款全過程管理,充分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性貸款風險管理體系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崗位考核和問責機制。_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計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和具體貸款金額,不得發放超出借款人實際需求的流動資金貸款。_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提取的有效控制。_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集團客戶的統壹授信管理,並按地區、行業、貸款類型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體系。_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有效信貸需求,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設定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_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_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_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合同規定檢查和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_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_ _第二章受理和調查_第十壹條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_

(1)借款人依法成立;_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_

(3)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合法合規;_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並有合法還款來源;_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_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_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流動資金貸款申請資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要求借款人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承諾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有效。_第十三條貸款人應采取現場和非現場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_

(1)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團隊的組織結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資信情況;_

(二)借款人在貸款期間的經營範圍、核心業務、生產經營、業務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_

(3)借款人的行業狀況;_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_

(五)借款人的總營運資金需求和現有融資負債;_

(六)借款人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_

(七)貸款的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占用情況;_

(八)還款來源,包括現金流、綜合收益和生產經營產生的其他合法收入;_

(九)對於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需要調查抵押物的所有權、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者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能力。第三章風險評估和審批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風險評估機制,落實具體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_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評級體系,采用科學合理的評級授信方法,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建立客戶信用記錄。_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業務規模、業務特點、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周期等因素計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計算方法見附件),並綜合考慮借款人的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_

三。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營運資金貸款業務運作,加強營運資金管理,促進營運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_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_第三條企業(企業)法人或國家規定的可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的本外幣貸款。_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循依法合規、公平誠信的原則。_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控機制,實行貸款全過程管理,充分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性貸款風險管理體系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考核和問責機制中。_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和具體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種類和未來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貸款資金的周轉。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集團客戶的統壹授信管理,按照地區、行業、貸款類型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_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有效信貸需求,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設定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_第九條貸款人和借款人應共同明確約定。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生產經營領域和用途。_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對流動資金進行檢查和監督。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進行監督管理。_ _第二章受理和調查_第十壹條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_

(1)借款人依法成立;_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_

(3)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合法,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並有合法還款來源;_

(五)借款人的資信記錄;_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_第十二條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應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完整、有效。_第十三條以組合形式進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限於以下內容:_

管理、內部控制以及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團隊的信譽等。;_

(二)借款人在貸款期間的經營範圍、核心業務、生產經營、業務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_

(3)借款人的行業狀況;_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_

(五)借款人的總營運資金需求和現有融資負債;_

(六)借款人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_

(七)貸款的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占用情況;_

(八)還款來源,包括現金流、綜合收益和生產經營產生的其他合法收入;_

(九)對於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需要調查抵押物的所有權、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者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能力。第三章風險評估和審批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風險評估機制,落實具體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_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評級體系,采用科學合理的評級授信方法,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建立客戶信用記錄。_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業務規模、業務特點、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周期等因素計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計算方法見附件),並綜合考慮借款人的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_

四、流動資金貸款委托支付額度管理暫行辦法

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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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對妳有幫助,希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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