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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修正1997)

第壹條為了控制吸煙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護環境,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南京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艾薇辦公室)是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機關。本市各區縣負責本轄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壹)影劇院、音樂廳的觀眾廳、錄像廳(室)、遊藝廳(室)、歌(舞)廳、音樂茶座、咖啡廳(室);

(2)室內體育館(場)的觀眾廳、比賽廳、健身室、棋牌室;

(三)圖書館的閱覽室、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

(四)商店(場)、金融(證券)、郵電營業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車室和售票廳;

(六)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室、病房;

(七)學校的教室、實驗室等室內教育活動場所,幼兒園的兒童活動場所;

(八)市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上述公共場所專門設置的吸煙室除外。第四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可以利用其內部的會議室、圖書館、車間、餐廳、非營業性娛樂室等場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教育、文化、衛生、環保和新聞部門應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社會宣傳,勸阻吸煙。第六條禁止吸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適當處罰違反規定吸煙者的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煙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全國禁止吸煙標誌;

(四)禁止在禁止吸煙的場所設置吸煙器具、標誌和帶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五)勸說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第七條在禁止吸煙的場所,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該場所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單位履行本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職責。

被動吸煙者有權向市或者區縣艾薇辦公室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第八條違反禁止吸煙場所規定的單位,由市或者區、縣艾薇辦公室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壹項或第二項的,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二)違反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第九條市或者區、縣愛衛辦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時,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第十條拒絕、阻礙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壹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衛生管理人員應嚴格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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