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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廣告管理處罰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廣告管理,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廣告宣傳和經營秩序,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自治區境內違反廣告管理法規行為的處罰。第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廣告管理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第四條對廣告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罰分為以下七類:

(壹)責令停止廣告;

(二)責令公開更正;

(3)通報批評;

(四)沒收違法所得;

(五)罰款。

(六)停業整頓;

(七)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廣告經營許可證。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條有下列違反廣告管理行為之壹的,予以取締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無廣告經營許可證,利用報紙、期刊、圖書、廣播、電視、電影、錄像、幻燈等發布、播放廣告的;

(二)利用街道、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建築物或者空間,無證設置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墻面等廣告和牌匾廣告的;

(三)無證經營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遊樂園、商場等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內外的廣告;

(四)未取得臨時廣告經營許可證,經營單葉掛歷(含年歷畫)、交通時刻表、電話簿、年鑒、企業名錄、報紙目錄、畫冊、贊助廣告、祝賀廣告、實物禮品廣告、大型體育比賽和文藝演出現場廣告、各類展覽會、展銷會、訂貨會現場廣告及其他臨時廣告業務的;

(五)未經許可利用其他媒體或形式發布廣告的;

(六)廣告經營單位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範圍經營廣告業務的;

(七)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跨媒體代理廣告業務;

(八)外國和港、澳、臺企業、組織或個人在自治區境內直接承包、發布廣告。第六條廣告經營者有下列違反廣告管理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

(壹)廣告活動中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二)發布的廣告含有貶低類似產品或者商品的內容以及其他不正當競爭的內容。第七條新聞出版單位有下列違反廣告管理行為之壹的,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壹)發布的廣告未明碼標價的;

(二)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播放廣告並收取費用;

(三)非廣告經營部門或人員招攬、經營或代理廣告業務;

(四)新聞單位在自治區境內設立的新聞站、辦事處以采訪為名招攬廣告和記者以采訪為名招攬廣告;

(五)出版非正式出版物的報紙、期刊從事廣告業務,或者在其他媒體上為其刊登、散發廣告;

(六)圖書出版社利用公開發行的圖書(年鑒工具書除外)出版圖書、期刊,發行廣告以外的廣告;

(七)圖書出版社使用在指定範圍內出版或者標有“內部發行”字樣的圖書經營廣告,或者在其他媒體上為其刊登、發行廣告。第八條廣告主有下列利用廣告欺騙用戶、消費者行為之壹的,責令在相應範圍內發布更正廣告,並視情節處以廣告費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謊稱產品、商品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通過計量認證,獲得生產許可證,獲得優質產品稱號,獲得專利證書,獲獎,有註冊商標的;

(二)謊稱傳授、轉讓或者出售的技術、資料有實用價值的;

(三)利用招生、招聘、招工、文藝體育表演等廣告捏造或者誇大事實,騙取報名、學習、實習、演出等費用和購票的;

(四)假冒他人名義,或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科技成果進行廣告宣傳的;

(五)無商品可售,或以次充好,做虛假廣告,以郵政銷售、預售的名義騙取購房款;

(六)擅自改變獲獎商品的時間、級別和獲獎部門,擴大獲獎範圍的;

(七)擅自改變優質產品稱號授予時間和部門,擴大授予範圍的;

(八)擅自改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發布的食品、藥品、仿制藥、農藥等《廣告審批表》核準的宣傳內容,進行虛假或者誇大宣傳的;

(九)利用廣告非法行醫,銷售假劣藥品,騙取患者錢財。

廣告經營者幫助廣告主弄虛作假的,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廣告費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廣告經營許可證;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發布更正廣告的費用由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分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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