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收管理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國務院法制辦金融司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解釋與適用指南》的解釋,電子設備是指利用電子技術(包括軟件)發揮作用的集成電路、晶體管、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包括電子計算機和機器人、由子計算機控制的數控或程序控制系統。
擴展數據:
八類固定資產:
1.房屋及建築物,房屋及建築物,是指企業所有的房屋及建築物,包括辦公室(樓)、會堂、宿舍、食堂、車庫、倉庫、油庫、檔案室、活動室、鍋爐房、煙囪、水塔、水井、圍墻及其他附屬的水、電、氣、暖、衛生設施。
2.通用辦公設備是指企業常用的辦公和辦公設備。
3.專用設備是指企業專門用於某項工作的所有設備。
4.文物和展品是指博物館、展覽館等文化機構的各種文物和展品。
5.圖書是指專業圖書館、文化館的圖書和單位的業務用書。
6.運輸設備是指物流部門使用的各種運輸工具。
7、機械設備,主要包括企業後勤部門使用的機床、動力機械、工具和備用發電機,以及醫院內的計數儀器、檢測儀器和醫療設備。
8.其他固定資產是指不屬於上述類別的固定資產。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類別進行劃分,或增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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