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圖書館 - 頒布未成年人保護法

頒布未成年人保護法

法律主觀性:

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避免他們犯罪。也是為了培養壹批未來能為國家做出自己貢獻的優秀棟梁。未成年人有哪些特殊的司法保護?(1)審判時效:對所有未成年人案件設立專門的“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強調快審快結。對於部分急需用錢的未成年原告,應堅持緊急原則,在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前提下,盡量在最短時間內獲得司法救濟。對於涉及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案件,如贍養費、撫養關系變更、因當事人缺乏訴訟能力而可能無法及時處理的案件,法官要充分發揮解釋引導作用,必要時依職權到子女居住的村委會、社區、學校審查相關證據,有效提高了訴訟效率。對未成年人執行案件采取快速啟動執行程序、依職權調取財產證據等方式,使全市法院未成年人執行案件呈現出結案率高、執行周期短的良好局面,為未成年人權益的最終實現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未成年人訴訟權利保護壹是從立案時就關註未成年人訴求,從幫助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的角度提供法律指導和幫助。二是專門制作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未成年人案件各方當事人,既依法保障其知情權,又從源頭上強化其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意識。第三,對於經濟困難的未成年當事人,應當減免訴訟費,通過司法救助為其指定律師,保障未成年人獲得司法救濟和律師幫助的權利。第四,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中,應盡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並選派壹些有經驗的未成年工作者參與訴訟,使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既能得到成年父母的幫助,又能得到社會專業人員的指導。五是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依法簡化審理,適用具有未成年人特點的訴訟權利簡單、偵查簡單、教育簡單等“三簡單”原則,在適用此類程序中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三)未成年人人格權保護第壹,法院依職權在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學校、住所審查證據時,應註意時間、地點、衣著的選擇;與未成年當事人談話時註意庭審風格、方式和態度,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名譽,減輕其訴訟壓力,盡可能使其在輕松的環境中參與訴訟,同時向成年當事人傳達對未成年人的司法關懷。二是在審理被告人為未成年人、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案件中,依法適用閉門審理制度,不得向外界公開未成年當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從未成年人推斷出的信息;在制作必須公開的裁判文書時,除根據裁判需要必須陳述的信息外,盡量不向公眾披露其他可能推斷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第三,重視民事審判中的調解,動員社會力量,形成糾紛解決機制。要將送達與庭前、庭中、庭後相結合,訴訟與社會多層次調解相結合,盡量多調刑期、多結案,防止義務人不自覺履行判決對未成年人再次造成傷害。第四,規範執行過程中的執行行為和方式,堅持不直接去學校找未成年人;不得在未成年人面前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不開警車,不穿制服,慎用其他警用裝備和工具;盡量不讓他人觀看,保護被執行人隱私,避免傷害未成年當事人和成年當事人未成年子女的自尊心。(四)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別規定,強調教育與審判相結合的功能。《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第41條規定:“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羈押和管理。”第四十二條規定:“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壹方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始終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通過談話、庭審、設置教育舞臺等多種形式,實現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審各個階段的心理和行為矯正;引入心理疏導機制,由從事心理工作的人民陪審員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疏導,通過合理教育,幫助其認罪悔罪;聘請社會調查員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進行庭前調查,形成書面意見,參與法庭教育,增強法庭教育和案件矯正的針對性;有選擇地采用圓桌審判方式,緩解法庭氣氛,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緊張情緒,有利於對其進行法制教育和情感教育;在判決書中增加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的分析,在法律文書後增加“法官言後”,以充分發揮刑事裁判文書的特殊和壹般預防功能。另壹方面,刑事審判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功能輻射到民事審判和執行中。在審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強調要把工作做透,既要查清案件事實,又要了解案件發生的社會背景和心理因素,對未成年當事人進行道德教育;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離婚案件,法官不僅註重自身的教育和疏導,必要時還聘請專門的心理醫生給予相應的心理疏導,盡可能消除當事人的情感障礙,並在裁判文書中附加“法官特別提示”,提醒離婚父母妥善處理未成年人撫養和探視問題,幫助未成年人獲得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在執行過程中,要對被執行人進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做到以理服人,以情達意,以法比人,努力促進案件的解決。(五)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如有必要,也可由政府采納。”同時,《刑法》第17條規定,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種情形負刑事責任。㈥處理引誘、教唆或強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由於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不僅有害於其身心健康,而且對社會也有危害。所以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都規定了這是從重處罰。此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和《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對引誘、教唆、強迫未成年人吸毒或者賣淫的,從重處罰。第壹,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司法保護的規定,由於沒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配套規定,難以操作。實質上,法院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援引未成年人保護法來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只規定參照刑法的幾個條文,但刑法早在1997就修改了,相應的條文已經不是原來的內容,所以兩法根本無法銜接。程序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管教所應當尊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但是,按照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我們很難理解在刑事訴訟這樣的特殊情況下,如何尊重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如何保護這壹弱勢群體的訴訟權益。少年司法制度應包括對少年刑事被告人的拘留、預審、起訴、審判、辯護和管教的“壹站式”工作制度。現實情況是,公安機關在實質上應該如何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應該設置什麽樣的特殊保護,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在特殊情況下不受傷害,都沒有現成的法律依據。由此,在司法實踐中,各司法部門只能根據各自領域的實際情況進行創新,但同時又不得不面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問題。可能與現有法律相沖突或在現有法律框架外創新,進而缺乏法律依據,與現行法制建設相違背,最終導致有效措施無法堅持。《未成年人保護法》更多的是規定了我們應該朝哪個方向努力,但並沒有給出我們實現目標的具體路徑,其他相關法律也沒有相應的解決方案。刑事訴訟過程可能是未成年人形成對社會和法律認識的關鍵點。如果處理不當,他們會對社會和法律產生錯誤的認識和看法,不僅對自身發展極為不利,對社會穩定和國家法治建設也會產生負面影響。造成這種困境的原因,顯然與我們對未成年人權利的片面理解有關,把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等同於保護未成年人健康,忽視了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尊重或者沒有深刻理解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內涵。第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於司法保護的規定,本質上只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相關刑事處罰,忽視了對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規定。盡管大多數學者都不忘強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是保護性和預防性的,而不是懲罰性或壓制性的,但目前的少年法庭大多只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關註或保護更多地體現在打擊和指控未成年人犯罪的過程中。檢察機關作為專職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活動僅限於刑事訴訟領域。既然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保護未成年人,但現行少年司法制度的直接功能是懲罰,這樣的少年司法制度如何達到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現有的關於司法保護的規定,在民事、行政、治安等方面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明顯不力,根本沒有提及。在國際社會普遍倡導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重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下,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唯壹內容已經不合適。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撫養、監護、傷害等案件,也應該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壹部分,應該是重要的壹部分。司法保護機關要逐步拓展工作領域,強化這些領域的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職能。第三,司法機關與其他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的銜接也存在問題。保護是少年司法的總目的,少年司法的具體目標是:第壹,違法的未成年人能夠得到壹個最適合他矯正的環境。這個環境是司法和社會賦予的,而不是簡單的懲罰。二是繼續接受教育,比如犯罪的少年是否有繼續學習的可能,能否保證他有效學習,需要哪些具體的教育方式和內容,這些都要考慮。三是心理治療和行為矯正,糾正孩子的不良行為習慣。少年司法的另壹項重要任務是運用司法權力,為所有未成年人的發展提供壹個健康向上的社會環境,凈化他們的生存空間。在實踐中,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需要各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即未成年人保護要社會化。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有的中學、大學未滿18周歲的學生,犯罪後被判處非監禁,學校援引《高等學校管理條例》中關於受過刑事處罰的學生壹律開除學籍的規定,拒絕復學。高校管理條例是壹部法律,從法理上講,法律效力應該從屬於未成年人保護法。但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壹個學校和妳討論法律的效力。這是法律為了有效幫助違法犯罪青少年而充滿人文關懷的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法律和司法機關經過深思熟慮和選擇後的良苦用心並不能實現。未成年人的權利如何得到有效維護?原因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規定相關保護機構的法律責任。司法機關在權衡利弊、考慮各種因素後,給予未成年人壹個較好的解決方案,但往往因為缺乏其他相關保護機關的配合而前功盡棄。此外,司法部門在依法履行為未成年人成長營造健康環境的職責時,往往是因為缺乏與相關機構在法律框架下的地位和角色劃分的統壹界定,如婦聯、* *團委、學校等機構,往往會出現“都在說,沒人管;都在管,不管”的現象。以上是對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護的介紹。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少年管教所等機關依法開展的對未成年人的專項保護活動。

法律客觀性:

壹、未成年人保護的壹般原則(壹)特殊優先保護原則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第1款規定,國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的、優先的保護,即“未成年人優先”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指國家和社會應當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的權利及其生存、發展和保護。無論在什麽情況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優先照顧未成年人。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總則中突出強調,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意義重大。它是未成年人保護的壹般原則,是貫穿整個法律的壹條紅線。例如,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社會保護壹章中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在司法保護壹章中規定:“在司法活動中,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的原則,是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規律性認識的升華,是國際社會先進的兒童保護理念在國內法中的集中體現。(二)平等保護原則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平等保護原則,即“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權利。“我國現行法律不僅對未成年人提供壹般保護,還對特殊未成年人或特殊情況的未成年人提供保護。忽視對未成年人的壹般法律保護是錯誤的;忽視對特殊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特殊情況的保護也是錯誤的。所謂平等保護,應該是壹般保護和特殊保護的有機結合,而不是說所有的兒童和未成年人都應該壹視同仁。二。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也是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原則,是指對未成年人保護起指導作用的準則。根據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教育與保護相結合。(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也是人格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和婚姻自主權。狹義的人格權通常是指名譽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僅僅是從保護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角度出發,更是從尊重未成年人獨立人格尊嚴的角度出發,讓未成年人的自尊不被傷害,個人價值不被貶值。法律承認每個公民享有平等的人格權,公民的人格尊嚴應當依法受到尊重。未成年人在成長發展過程中要不斷樹立人的自尊、自立、自信、自強,這就需要社會和成年人把孩子當朋友,改變孩子是父母私有財產的舊觀念。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特別是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們需要尊重他們的人格,用正確的方式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對他們進行教育和影響。(2)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包括身體發育(結構形態和生理功能)和心理發育(認知能力和心理特點、知識技能和思想品德)兩個方面。未成年人正在成長,在生理和心理上與成年人有著本質的不同。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和特點。1,身心發展不平衡。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同壹方面在不同年齡段發展速度不均衡。第二是不同方面發展的不平衡。所以要適應身心發展的不平衡,抓住關鍵期,及時進行教育。在這個時期,對個人某壹方面的訓練可以達到最好的效果,充分發揮個人在這方面的潛力。錯過了關鍵期,訓練的效果就會降低,甚至永遠無法彌補。2.身心發展的順序和階段。個體的心理和生理發展是壹個從低級到高級、從量變到質變的連續發展過程,呈現出壹定的階段和順序。每個階段都有其* * *相同的規律和特點,後期有不同的表現和不同的需求。要適應身心發展的順序和階段,循序漸進,既不能越級,也不能操之過急,更不能盲目等待,錯失良機。3.人的身心發展的互補性。比如人的精神力量、意誌品質、情緒狀態可以調節全身,幫助人戰勝疾病和殘疾,使身心仍然得到發展。但是,如果壹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太差,缺乏自我調節能力和堅強的意誌,那麽即使是小病小難也會把他擊倒。互補性告訴我們,壹些發展的可能性是直接可見的,而另壹些則是隱約可見的。培養自信和努力的品質是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4.身心發展的個體差異。個體差異存在於不同的層次和程度上。需要註意的是,個體發展水平的差異不僅是由個體先天素質和內在機能的差異造成的,還受到環境和發展主體在發展過程中的努力程度、自我意識和自主選擇方向的影響。教育上,在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壹般規律的同時,也要註意個體差異,調整教育方法,因材施教。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應該遵循這些規律,這些規律制約著我們的教育。遵循和運用這些規律,可以使教育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反而可能事倍功半,甚至挫傷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降低教育的有效性。為此,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應當遵循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的原則。作為這壹原則的具體體現,例如在家庭保護壹章中,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註意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行為習慣”的內容;在學校保護壹章中規定“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向其提供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咨詢和青春期教育”;在社會保護壹章中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在司法保護壹章中規定“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被羈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關押。“(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教育與保護是未成年人保護的兩大主題,兩者相互結合,相輔相成。不能只講保護而忽視教育,也不能忽視保護。未成年人正處於身心發展過程中,容易接受新事物,是教育的最佳階段。只有通過教育,他們才能成為社會需要的人才,而通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他們才能發展身心,促進完善,大大增強抵禦外來侵略的能力,實現自我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教育對未成年人有保護作用。但是,教育不等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不能代替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所以在教育未成年人的同時,也需要全社會的保護。但是,說到保護,我們不應該過度保護或寵壞它。在選擇保護手段時,要同時考慮教育的因素,在實現保護的同時促進教育,但不能忽視甚至對教育產生負面影響。即把保護措施與教育措施有機結合起來,把保護融入教育,在保護中加強教育,切實貫徹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 上一篇:棄管率高難以解決順義明確2020年不再供應共有產權房用地。
  • 下一篇:翔安校區24小時維護值班電話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