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工地圍欄、圍擋;
(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設施;
(四)公共綠地、廣場、水域、車站、平臺、碼頭等場所;
(五)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
(六)公共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外觀;
(七)氣球、飛艇等升空設備;
(八)其他載體。
本條例所稱戶外招牌設置,是指在辦公、經營場所設置標誌、牌匾等設施,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識等內容的行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標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本條例所稱設置者,是指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第四條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與城市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人文特色相結合,與城市景觀和周邊環境相協調。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的領導。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民政、公安、財政、商務、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氣象、通信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和招牌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第六條廣告協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二章規劃與規範第七條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中心城區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中心城區以外地區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由縣(市)城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縣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是戶外廣告管理的依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道路交通安全要求,明確城市不同功能區戶外廣告的控制要求。第八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指南,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頒布實施。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指南應當明確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和安全檢查的具體要求。第九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指南應當向社會公示,並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有關行業組織、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納入智慧城市管理平臺,主動公開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指引、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等內容。,以方便設定人、利害關系人和公眾的查詢和監督。第十壹條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戶外廣告指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築控制地帶,或者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二)中小學校和高等院校、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美術館等文化建築內;
(三)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四)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和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五)利用行道樹或損壞綠地;
(六)利用建築物屋頂、橋梁、高柱;
(七)利用違章建築、危險建築和其他危險設施的;
(八)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築物形象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