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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衛生部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的下列公共場所:

(壹)賓館、飯店(餐飲場所、宴會廳)、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館;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和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茶座、各類活動中心;

(四)體育場(館)、遊泳池(館)、公園(公園內有圍護結構的文化娛樂場所);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車室、候車室(飛機、輪船)、公共交通工具(火車、飛機、輪船)。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1)空氣和小氣候(溫度、氣溫、風速);

(2)水質;

(3)采光和照明;

(4)噪音;

(5)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第四條公共場所實行衛生監督制度。省級環境衛生監測站和各級衛生防疫站是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的監督監測。

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對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實行“建設項目衛生許可制度”。第五條為保證條例的實施,工商、城建規劃、公安、新聞等職能部門應各司其職,積極配合衛生部門的執法工作,並提出以下要求:

(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前,應審查衛生許可證;

(二)城建規劃部門和建設銀行必須先查驗建設項目的衛生許可證,然後才能撥款和辦理施工許可證;

(三)公安部門應配合和支持衛生監督部門的執法工作;

(四)新聞部門應積極宣傳《條例》和本辦法。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機構的領導,完善機構,充實技術人員,為公共場所監督監測提供必要的設備,滿足實施《條例》的需要,並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監督監測業務,應按照國務院[1985]62號文件“衛生防疫、衛生監督監測、健康檢查、健康體檢等。要收取壹定的勞務費和成本費”的規定。第二章衛生管理第八條各公共場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系統的衛生管理,並對《條例》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為改善本系統運行單位的衛生條件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九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組織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和申領衛生許可證。

(壹)公共* * *場所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必須完成《公共* * *場所衛生管理培訓大綱》規定的內容和課時,掌握培訓大綱規定的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

(二)從業人員應經過衛生知識培訓後方可上崗。第十條所有在公共場所從事服務的人員,每年應由衛生監督機構或監督機構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健康檢查,經營單位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季節工、新員工)必須持有《健康證》;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客戶服務工作。第十壹條公共* * *經營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並根據各類公共* * *場所的衛生要求,向多功能公共* * *場所發放《衛生許可證》。本辦法發布前,已經開業的,經衛生監督機構檢驗合格後,換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審壹次。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的建設單位,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有關部門批準的投資計劃文件、項目批準文件、設計任務書(應有衛生章)或建設項目的衛生評價報告及相關圖紙(要求與政府部門提交的壹致)等材料;經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建設項目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後,方可申請《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和《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衛生監督機構統壹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復印或翻印。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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