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圖書館 -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西省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等8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西省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等8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壹、《江西省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1.第三條修改為:“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省圖書報刊市場;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包括行署)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書報市場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上壹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各級工商、公安、稅務、物價、交通、鐵路、郵電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各司其職,做好管理工作。"

2.第二十條修改為:“各出版單位和書報個體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執法人員的檢查。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應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紀律,秉公執法,文明執法。禁止徇私舞弊,嚴禁索賄受賄。”

3.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圖書報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在固定場所或者指定地點經營並出示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654.38+0萬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新聞出版、工商、公安機關、稅務、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給予行政處罰。"

4.廢除第24條。

5.第二十五條成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檢查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6.第六條第壹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三十壹條中的“省出版行政部門”均修改為“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二、《江西省〈民兵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1.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公民應當參加民兵組織,拒絕參加民兵組織。民兵拒絕、逃避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經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裝部提請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2.第五十條修改為:“違反本細則規定,拒絕建立或者擅自撤銷民兵組織,拒絕完成民兵任務,經教育不改的,由當地軍事領導指揮機關予以批評教育,並處10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行政處分。”三、《江西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

第三十壹條修改為:“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事故的,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因領導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縣(市、區)政府和人武部領導的責任。保管(保衛)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事故隱患或其他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造成丟失、被盜、爆炸、燃燒等重大事故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江西省工業企業勞動衛生管理辦法》

1.第三條修改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衛生監督工作,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壹)從預防醫學的角度制定或參與制定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定期對企業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

(三)新建、擴建、改建企業設計和竣工的衛生審查、鑒定和驗收;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處罰。"

2.第四條修改為:“各級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以下簡稱勞動衛生監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衛生監測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企業生產場所有害因素的衛生學監測;

(二)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監護,會同有關部門對職業病患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三)負責勞動衛生統計報表;

(四)為企業勞動衛生管理提供技術指導,培訓專業技術人員。"

3 .第五條、第十二條中的“勞動衛生監督機構”均修改為“勞動衛生監測機構”。

4 .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壹條中的“勞動衛生監督機構”均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

5.第二十條中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給予警告、限期改進外,可並處以下罰款”修改為“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可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並將該條第三項修改為“有毒作業場所連續超過國家衛生標準,逾期不采取措施的,按照超標倍數處以1000元罰款。”

6.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被處罰單位必須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的罰款通知書,在15日內足額繳納罰款。對罰款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復議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如對復議不服,可在收到復議決定後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按日加收3%的罰款。”

  • 上一篇:十大青春文學書籍推薦
  • 下一篇:文明禮儀手抄報內容課文初中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