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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立案標準

侵犯著作權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作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1)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總數在五百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總份數在500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2.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或者出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

版權所有者包括:

(1)作者;

(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臨摹、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暫時許可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公開復制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設備;

(十壹)播放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重播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播放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拍攝音像作品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為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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