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控制吸煙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活動;
(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行業協會開展控煙活動;
(四)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壹)托兒所、幼兒園;
(二)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病房區;
(三)教室、實驗室、閱覽室、會議室等室內學校;
(四)本單位的禮堂、會議廳(室)和各種專門培訓教室;
(五)影劇院、歌舞娛樂廳(室)、錄像放映廳、計算機房;
(六)圖書館、檔案館的閱覽室,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書畫院、展覽館和重點文物建築的展廳;
(七)室內體育館(場)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八)2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商場;
(九)在電梯、公共汽車、出租車、公共汽車、長途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車室、售票廳內;
(十)其他由單位自行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在上述禁止吸煙的場所可以設置隔離吸煙室。第五條禁止吸煙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禁止吸煙管理制度;
(二)做好本單位禁止吸煙區域內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煙的場所設置統壹醒目的“禁止吸煙”或者“禁止吸煙”標誌;
(四)不得在本單位的禁止吸煙區域內放置吸煙器具或者帶有煙草廣告的標誌、物品;
(五)設立專(兼)職檢查員,管理本單位的禁止吸煙區;
(六)對本單位禁止吸煙區域內的吸煙者,應當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退出禁止吸煙區域。第六條全社會應當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
教育、文化、衛生、宣傳、新聞媒體等部門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鼓勵各單位在辦公室禁煙,鼓勵創建無煙先進單位。第七條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禁煙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區內的單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有權向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第八條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由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對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不力的單位,由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不得評選為文明單位或衛生紅旗單位。第十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執法必須佩戴或出示執法證件,不依法履行職責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第十壹條本辦法自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