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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控制吸煙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護環境,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鞍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是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機關。

各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艾薇辦公室)負責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具體工作,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對轄區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衛生、教育、商業、體育、交通、文化、房產、公用事業、城建、環保、公安、鐵路地區等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共同努力,禁止吸煙。第三條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壹)影劇院、音樂廳的觀眾廳、俱樂部、錄像廳(室)、遊藝廳(室)、歌(舞)廳、音樂茶座(室);

(二)有30人以上的會議場所和會議室;

(3)體育館(遊泳館)的觀眾席、比賽大廳;

(四)圖書館閱覽室、博物館展廳、科技館、檔案館、紀念館、展覽館;

(五)商店(場)、封閉市場、書店、郵政和金融營業廳;

(六)在公共交通工具、候車室和售票廳;

(七)醫療衛生單位的候診區、診室和病房;

(八)兒童、青少年和老年人的學校等場所;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允許吸煙的公共場所。第四條禁止吸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管理責任制,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放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放置吸煙器具和附著的煙草廣告標誌或者物品;

(四)在人員長期停留的公共場所,可以為吸煙者提供有通風裝置的吸煙室(區),並有明顯標誌;第五條禁止吸煙實行專業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制度。縣(市)以上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艾薇將指定壹名吸煙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公民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禁止吸煙場所,並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等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經常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社會宣傳。

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除停止售煙外,各單位應積極開展宣傳工作。

工商部門要加強對煙草廣告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違法行為。第八條在禁止吸煙場所,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該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以及衛生檢查員勸阻吸煙,有權向所在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第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壹)違反第三條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處以罰款10元;不聽勸阻者,處罰2-5倍。

(二)違反第四條第(壹)、(二)項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三)違反第四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在“世界無煙日”出售卷煙的,處以2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第十條各級衛生監督員、檢查員和受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委托的行政機關或機構的監督員、檢查員可以實施處罰和罰款,必須出具市財政局統壹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財政。第十壹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威脅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監督檢查人員應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本規定由鞍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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