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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目錄

(65438+1990年9月7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10月27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2010年2月26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版權

第壹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二節著作權的歸屬

第三節權利保護期

第四節權利限制

第三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錄音錄像和廣播

第壹節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

第二節績效

第三節錄音錄像

第四節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五章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六章附則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的發展和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同中國簽訂協定或者未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和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發表,或者同時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發表,受本法保護。

文章

本法所稱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作品:文字作品;口頭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藝術和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第四條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國家依法對作品的出版和傳播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法律和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和命令以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日歷、通用表格、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監督管理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二章版權

第壹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作者;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復制權,即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出租權,即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對象的除外;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並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放映權,即公開復制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美術、攝影、電影和作品的權利;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攝制權,即通過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轉換成另壹種語言的權利;匯編權,即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節著作權的歸屬

第十壹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

沒有相反證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現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該作品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享。不參與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著者。

合作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享有各自部分的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為匯編若幹作品、作品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資料等材料,對其內容進行原創性選擇或者編排的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按照與制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著作權屬於作者,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作者給予獎勵: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第十七條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

第十八條美術作品原件和其他作品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示權由原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或者終止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擔其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擔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三節權利保護期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壹條公民的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壹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時間為最後壹個死亡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65438+。

第四節權利限制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作品或說明某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刊登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開會議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為學校的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復制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公開發行;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以展示或保存版本為目的,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國內發表;將已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準使用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編入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美術、攝影作品單篇,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合同,但是依照本法規定不需要許可的除外。

許可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被許可權利的種類;被許可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理範圍和期限;支付標準和方式;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第二十五條

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權利的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作品名稱;轉讓權利的種類和地域範圍;轉讓價格;轉讓價格的交付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第二十六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對方不得行使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或者轉讓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使用作品的報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報酬標準支付。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報酬標準支付報酬。

第二十九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第四章出版、表演、錄音錄像和廣播

第壹節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

第三十條圖書出版者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出版圖書的報酬。

第三十壹條圖書出版者按照合同約定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二條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和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出版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條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自稿件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期刊社通知刊登的,可以將同壹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作品發表後,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抄的除外,並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四條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修改或者刪節作品。

報刊社可以對其作品進行文字上的修改或刪節。內容的修改須經作者同意。

第三十五條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六條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以該格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65438+2月31日的第10天。

第二節績效

第三十七條表演者(演員或者演出單位)使用他人作品表演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以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產生的作品進行表演,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表明自己是表演者;保護演出形象不失真;許可他人公開直播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音像制品,並獲得報酬;允許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的,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表演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第三節錄音錄像

第四十條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現有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壹條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與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有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產品首次生產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音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節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四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是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已經發表的錄音制品,但是應當支付報酬。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五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未經其許可,有權禁止下列行為: (壹)轉播其播放的廣播、電視;在音像載體上錄制廣播電視和復制音像載體。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第四十六條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人、錄像制作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第五章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四十七條

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作品;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參與創作,為了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竊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或者類似拍攝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酬的;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送現場表演或者錄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制作或者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五十條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保全財產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壹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和違法活動所涉及的財物。

第五十三條

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是合法授權的,電影作品復制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復制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出版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或者在著作權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著作權,是指著作權。

第五十八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出版,是指作品的復制、發行。

第五十九條

計算機軟件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條

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在本法實施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

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違約行為,按照侵權或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法規和政策處理。

第六十壹條

本法自6月19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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