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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研發費用的扣除範圍有哪些規定?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研究開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扣除:

1.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 .在R&D活動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成本;

3.直接從事R&D活動的在職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和補貼;

4.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於R&D活動的軟件、專利、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6.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設備的開發制造費用;

7.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和驗收費用。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自2013年起,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R&D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也允許稅前加計扣除:

1.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直接從事R&D活動的在職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R&D活動專用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測和維修費用。

3.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和壹般檢測手段的購置費。

4.新藥開發的臨床試驗費。

5.R&D成果鑒定費。

(三)企業發生的下列研究開發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1.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以外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折舊費和租賃費;

2.非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設備的開發制造費用,非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查和修理費用;

3.知識產權申請費、登記費和代理費;

4.非專門用於R&D活動的軟件、專利、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5.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R&D人員培訓費、專家咨詢費、高新R&D保險費等。;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

7.企業未設立專門的R&D機構或企業R&D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和核算不清的費用;

8.企業受委托從事R&D活動發生的R&D費用;

9 .企業取得財政專項撥款用於研究開發活動中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

10.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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