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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湖地址2017優湖備案。

蘇州綠牌貨車有哪些限制?

1.非蘇州貨車

(1)禁止時間:

每天7點到21點

(2)禁止範圍:

312國道、羊城路、陽澄湖大道、興華街、新機場路、行唐街、東方大道、武東路、東吳南路、吳中大道、木東公路、金鳳路、泰山路、長江路、蘇豫章壹級公路、太陽路、227省道以內區域(不含以上道路及區域內365433)

2.非市區中型(含)貨車(黃卡)

(1)禁止時間:

265438+每天0點到第二天7點。

(2)禁止範圍:

東環路、南環路東、南環路西、解放西路、西環路、胡荃路及312國道以內區域(不含以上道路)。

3.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

(1)禁止時間:

整天

②禁止通行範圍:蘇州市區範圍內通行。

4.蘇州市區貨運機動車

(1)禁止時間:

每天7: 00到9: 00和16: 30到20: 00。

(2)禁止範圍:

蘇紅路、興華街、新機場路、興唐街、東方大道、武東路、吳棟南路、吳中大道、心有路、太湖西路、福雲路、金源路、蘇府路、金鳳路、泰山路、長江路、312國道、蘇豫章壹級公路、太陽路、227省道。

③禁止通行時間:

每天9點到16: 30

(4)禁止範圍:

東環路、南環路東、南環路西、解放西路、西環路、胡荃路、國道312(含除國道312外的上述道路)。同時,現代大道、興港街、星湖街、相城大道、祁門北街、東吳北路、寶帶路、獅山路禁止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通行。

5.用特殊顏色噴塗環衛車

允許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上通行。

6.非新能源配送車限行

①禁行路段:蘇州古城(護城河內)

②無出行時間:1,2020起。

7.相城區中心城區車輛限行。

①限制區域:

東至G524(不含),南至姑蘇路口,西至廣濟北路(不含),北至太陽路(不含)。

②時間限制:

本地貨運車輛每日7: 00至20: 00,外地貨運車輛每日7: 00至21,禁止上述區域道路交通。

註:城陽路(太陽路至春申湖路)、春申湖路(G524至城陽路)為貨運物流通道,全天允許貨運車輛通行。

8.工程運輸車輛

指運輸泥漿、砂石、水泥、磚石、混凝土、瀝青、土方等建築材料和建築垃圾的自卸車、罐車、特種結構車或專用作業車。

①禁止通行部分

市區(指姑蘇區、吳中區、高新區、工業園區、相城區)範圍內禁止工程運輸車輛通行(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允許通行,明確禁止通行的路段除外)。

②禁行時間:全天,因工程施工需要通行的,應按規定備案登記後辦理工程運輸車輛專用通行證。

9.特種作業車輛(不包括工程運輸車輛)

指在設計和制造中配備專用設備或器具,用於特種作業的車輛,如起重機、清障車、高空作業車、鉆機、儀表車、檢測車、監控車、供電車、通訊車、廣告車及其他車輛類型為特種作業車的車輛。

①禁止通行部分

城北公路、羊城路、陽澄湖大道、興華街、獨墅湖大道、興唐街、東方大道、武東路、東吳南路、吳中大道、木東公路、金鳳路、泰山路、長江路、朱槿街、城北公路、蘇豫章公路、陽澄湖西路、永芳路、花園西路禁止特種作業車輛(不含工程運輸車)通行。

②禁行時間:全天,如需在城市快速路進行特殊作業,可向城市快速路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如需在禁行區域進行特殊作業,可按貨運車輛要求申請通行。

湖北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費?

2022年湖北工程職業學院普通專業5000元/年,藝術專業6500元/年,中外合作辦學專業9850元/年。

湖北工程職業學院是壹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位於黃石市,這是壹個有山有湖的城市,宜居之都,體育新城。學校依山傍水,環境優雅,交通便利,是學生成才的理想園地。校園占地890畝,建築面積20多萬平方米。圖書館藏書25萬余冊,有國家數控實訓基地、國家汽車實訓基地、國家建築實訓基地。

貴州省河道管理條例?

貴州省河道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保護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汙染,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河流(包括江河、湖泊、巖溶地下河、庫區和人工水道)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河道管理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加強規劃、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原則,有效保護河道資源和環境,維護生態功能。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河道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河道保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流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流(湖泊)長效工作機制,落實河流保護和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綜合治理長效機制,推進水資源和流域保護、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維護河流自然生態,增強河流綜合功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河道管理單位承擔其管理的河道保護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林業、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對在河道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改造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需要編制河道相關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河道相關專業規劃包括岸線管理和利用、水體保護、河道整治、疏浚等規劃。

經批準的涉河專業規劃需要修改時,應當按照規劃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涉河專業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規劃,與航道、漁業、濕地規劃相銜接,協調上下遊、左右岸、主要支流,綜合考慮區域水資源條件、環境承載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

第十條河道整治應當符合河道相關專業規劃,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保持行洪、通航暢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清理整頓違法排汙、設置障礙、捕撈、養殖、采砂、采礦、圍墾、占用水岸線等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時,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並事先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設計和方案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河道整治過程中,應當兼顧航運需要,並事先征求同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設計和方案的意見。

在重要漁業水域的河道、航道整治中,建設單位應當兼顧漁業發展的需要,並事先征求同級漁業主管部門對相關設計和方案的意見。

第十壹條城鄉建設和開發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鄉規劃的河道邊界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鄉規劃時,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事先征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河道淤積進行監測,根據監測情況制定整治和疏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整治和疏浚方案應當明確整治範圍和方式、責任主體、資金來源、汙泥處理等事項。

第十三條修建橋梁、碼頭、道路、取水和排水設施,應當符合河道相關專業規劃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技術要求,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棧橋等建築物的梁底應高於防洪規劃確定的設計洪水位,並根據防洪航運的要求預留壹定的安全高度。

穿越河流的管道和線路的凈空高度應滿足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查批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涉河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確定的位置和界限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涉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有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五條經批準的涉河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工程建設規劃進行,不得妨礙河道防洪和汛期安全。禁止擅自修建臨時圍堰、開挖堤壩、用管道跨壩、修建阻水便道臨時橋梁。

涉河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施工防洪計劃,並承擔施工範圍內河道的防洪安全責任。因建設需要修建的相關臨時設施,應當在建設結束或者服務期滿前由建設單位拆除,並恢復河道原狀。

因工程建設對河道工程及配套設施造成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修復。造成河道淤積的,應當及時組織清淤。

第十六條未經當事人協商壹致或者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在邊界河流和跨行政區域河流上單方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河道保護和管理實行統壹管理和分級負責,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道保護管理執法聯動機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實施動態監管。

第十九條河道監督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壹)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流域的烏江、三岔河、六沖河、清水河、芙蓉河、赤水河、清水河、丹舞陽河幹流,珠江流域的黃泥、南盤江、北盤江、紅水河、濛江、都柳江幹流;

(二)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跨縣、市、區、特區的幹流河道,貴安新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

(三)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河道。

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跨行政區域河道的監督管理,也可以委托下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二十條河道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實行屬地責任制,由河道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河道管理單位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制止違法行為,協助做好河道清淤和堤防、護岸維護。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指導村民、居民維護河道整潔,協助清理河道、堤防、護岸。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河道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河道,依法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範圍,根據需要劃定護堤護岸範圍,設立界樁和界牌,並向社會公布。

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國有土地應當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由河道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河道管理範圍的劃定:

(壹)有堤防或者護岸的,以堤防的堤腳線和護岸控導工程的外線確定,包括兩岸堤防或者護岸之間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灘地(含耕地)、行洪區;

(2)沒有堤防的,按照設計洪水位確定防洪方案;沒有防洪規劃的,按照國家防洪標準確定;

(三)庫區河段,土地已按水庫征地補償線確定,土地未按水庫校核洪水位確定。

第二十三條堤防保護範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壹)新建農田堤防面積在1萬畝以上的,劃定1至5米的堤防保護地;

(2)未劃定1萬畝以下農田的新建堤防或者現有堤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第二十四條重要的工礦企業和城鎮可以指定為護岸。護岸範圍不得超過護岸控制引導工程外緣10米。

第二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布的河道管理範圍,在適當位置設立公告欄。公告欄應當載明河道名稱、管理責任人、河道管理範圍以及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和限制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或者遮蓋界樁、界牌和公告欄。

第二十六條河道堤防工程實行專業化管理和社會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按照水系實行統壹管理,按照行政區劃實行分級管理,可以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水上旅遊、水上運動等活動,應當符合河道水體保護規劃,不得影響河道防洪、行洪、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汙染河道水體。

第二十八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二)修建堤防、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種植高桿作物、蘆葦、柳樹、草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

(四)設置攔河漁具;

(五)礦渣、石渣、煤灰、泥漿等的處置。,傾倒垃圾和渣土;

(六)在山區河流有滑坡、塌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或者隱患的河段進行開山采石、采礦、開墾等活動的;

(七)在河道內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汙染水體的物體和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容器;

(八)利用船舶、碼頭等水上設施占用河道水域進行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

(九)向巖溶地下河、水洞、窪地的出入口傾倒垃圾、渣土、礦渣、固體廢棄物和汙水;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1)取土淘金;

(二)爆破、鉆探、挖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和進行考古發掘。

第三十條禁止損壞堤防、護岸、堤壩等水工程建築物,禁止損壞防洪設施、水文氣象監測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和通信、照明設施。

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幹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因雨雪天氣河堤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等特殊情況外,禁止車輛通行。

第三十壹條涵洞、閘門、泵站、水庫、水電站應當設立安全警戒區,由工程管理範圍內的主管部門劃定,管理單位應當設立標誌。

禁止在涵洞、水閘、泵站、水庫、水電站的安全警戒區內捕魚(魚)、停泊船只、修建水上設施。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占用河湖管理範圍內的水域和水利設施、劃定的護堤地、護岸地,或者對原有河湖工程設施和水域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建設等效替代工程等補救措施。無法建設等效替代工程等補救措施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三十三條河道管理範圍內的下列阻水障礙物或者工程設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障礙設置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障礙者承擔:

(壹)橋梁、引道、碼頭、棧橋、泵房、渡口及其他嚴重阻水、危及行洪安全的跨河工程設施;

(2)堤壩、圍欄和房屋;

(三)廢棄的礦渣、砂石、煤渣、泥土、垃圾等。;

(四)堆放影響行洪的物料和堵塞河道的漁具;

(五)在行洪通道內種植高大植物;

(六)其他損害河道功能、影響河道安全的障礙物。

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做好河道采砂資源調查工作,制定河道采砂規劃,經有管理權限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布後實施。規劃采砂河道屬於航道的,還應當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采砂規劃涉及上下遊、左右岸界河段的,采砂河段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劃定,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協商不成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

采砂規劃應當明確禁止開采、限制開采和可開采的區域,以及開采的數量和期限。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采砂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禁止無證進行采砂。

河道砂石開采權應當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等公開、公平的方式出讓。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取得砂石開采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範圍和作業方式開采。

第三十六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采砂作業場所設立公示牌,載明采砂範圍、期限、作業方式和作業時間,並設立警示標誌。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采砂作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服從防汛調度,確保防洪安全。河道采砂不得影響水工程和航行安全。

第三十七條開發、利用和建設河道岸線,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有關規劃進行,禁止侵占河道。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使用土地不得損害河道功能或者影響河道安全。確保河岸濕地不被破壞。

第四章河(湖)長制

第三十八條河道應當按行政區域設置,並向社會公布名錄。

第三十九條各級河(湖)長是落實河(湖)長制度的第壹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壹河(湖)壹策方案,協調解決河(湖)管理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協調機制,組織對下級河(湖)長及相關責任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第四十條河(湖)長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分辦、督辦工作,落實河(湖)長確定的事項。

省河(湖)長制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河(湖)大數據管理信息系統,提高管護信息化水平,發布管護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市、州、縣級河(湖)長部門應當按照權限,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水系、水情、開發利用調查,報送管理數據和信息,開展監督考核,做好大數據信息平臺管理工作。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湖)長評價制度,暢通公眾參與渠道,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和公眾對河(湖)長績效進行監督和評價。

河(湖)長制實行年度績效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各級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納入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考核內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損壞或者遮蓋界樁、界牌、公告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六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危及河道安全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八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九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警告或者6.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予以警告,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在涵洞、水閘、泵站、水庫、水電站的安全警戒區內捕(漁)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建設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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