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提出,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所轄行政區域以及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前款規定區域以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黨政機關、醫療機構、療養院、幼兒園、托兒所和教學科研單位的辦公室;
(二)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區;
(三)油氣罐、車站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場所等消防重點單位;
(四)軍事設施、水利設施和輸變電設施;
(五)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公路、鐵路和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
(六)橋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和豎井;
(七)林地、苗圃、公園和綠地;
(八)體育場、影劇院、集貿市場、步行街、停車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九)建築物、室內構築物和公共走廊、樓梯、電梯、屋頂、陽臺和窗戶;
(十)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此外,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場所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決定(征求意見稿)提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場所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設立明顯的禁止燃放警示標誌,並負責監督。從事餐飲、住宿、婚慶、禮儀、喪葬等服務的物業服務單位和經營者,應當告知委托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時間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並及時勸阻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12345”政府服務熱線和“110”報警電話舉報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決定(征求意見稿)提出,個人違反本決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汕頭榮煤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