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構成要件是:
1,主語要素:主語是壹般主語;
2.主觀要件:主觀上是故意,具有營利目的;
3.客體要件:客體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管理制度;
4.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銷售明知是侵權復制品而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以牟利的行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電視、錄像、計算機軟件、圖書等作品,假冒他人署名,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的區別;
1,主體要件不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復制品生產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壹般是生產者,有時也可能是與生產者串通的出版者或銷售者。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客觀上表現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且違法所得巨大;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可以是復制、發行、出版、制作、銷售,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8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牟利罪,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