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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法禁止哪些作戰手段和方法?

根據各種國際公約,關於戰爭中禁止的戰爭手段有以下規定:

被禁止的戰爭手段

指超過戰鬥人員喪失能力的程度,造成極度痛苦,必然死亡的武器和作戰方法。1868聖彼得堡宣言規定,禁止使用重量小於400克的易燃或易爆射彈。《陸戰法規和慣例海牙章程》規定,禁止使用“增加不必要痛苦的武器、子彈和其他物質”。1899第3號海牙宣言規定,禁止使用“在人體內容易膨脹或變扁的子彈”,即達姆彈等子彈。這種子彈進入人體後,傷口很難愈合。蘇聯和美國使用的小口徑高速步槍的子彈,可以造成比達姆彈更嚴重的後果,顯然屬於違禁武器。凝固汽油彈和火焰噴射器等燃燒武器、發射大量碎片的集束炸彈或地雷、小球、小箭和小針以及放射性武器也是被禁止的武器。1980 10通過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所附議定書規定,禁止使用碎片無法檢測的武器,即“其碎片無法在人體內被x光檢測出來的武器”(議定書1);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類似裝置(第二號議定書);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燒武器(第3號議定書)。聯合國大會還在1979通過了關於小口徑武器系統的決議,呼籲各國政府在發展小口徑武器系統時,避免增加此類武器造成的創傷。

1,化學和細菌武器

禁止使用毒藥和有毒武器是國內外戰爭法中最古老的做法之壹。《陸戰法規和慣例海牙章程》第23條第1899款將這種做法編纂成文,並明確禁止使用這種作戰方法。1899第2號海牙宣言也提出,所有參與國“同意不使用以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氣體為唯壹目的的射彈”。但在第壹次世界大戰期間,交戰國尤其是德國大量使用窒息性等化學武器,造成大量人員傷亡。1925 6月17日在日內瓦締結議定書,重申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及壹切類似液體、物體或壹切類似方法”,並將禁令擴大到細菌武器。已批準或加入該議定書的國家數量已達65,438+000個,包括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所有常任理事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7月1952日承認了該議定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沒有壹個國家敢公開大規模使用化學和細菌武器。戰後,在中國東北秘密研制和試驗細菌武器的日本戰犯在哈巴羅夫斯克受審。1972、10年4月,壹些國家簽署了《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該公約進壹步規定,應全面禁止發展、生產、儲存、獲取或擁有細菌武器。全面禁止化學武器比全面禁止細菌武器更復雜,尤其是監督問題不易解決,因此《全面禁止發展、生產、儲存、獲取和保留化學武器公約》尚未締結。

2.不加區別的戰爭手段

指不能區分平民和戰鬥人員、軍事目標和非軍事目標的武器和作戰方法。1907《陸戰法規和慣例海牙章程》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攻擊或轟炸不設防的城鎮、村莊或房屋;盡力在炮擊前警告當地相關部門;在圍困和轟炸期間,應盡可能保留當時未用於軍事目的的宗教、藝術、學術和慈善事業的建築、醫院和庇護所。根據海戰和空戰的特點,《戰時海軍轟炸公約》(1907)和《海牙空戰規則(草案)》(1923)更詳細地補充了這壹點。1977年日內瓦四公約1949第1號議定書也禁止“不分皂白的攻擊”,並列出了這種攻擊的內容,即:“不針對特定軍事目標的攻擊;使用不能針對特定軍事目標的作戰方法或手段;使用任何方法或手段轟炸或攻擊平民和民用物體集中為單壹軍事目標的城鎮、村莊或其他地區的許多分散和獨立的軍事目標;可能附帶造成平民生命損失、平民受傷、民用物體受損或所有這三種情況並造成與預期的具體和直接軍事利益相比過度損害的攻擊。”1923海牙空戰規則(草案)規定,軍事目標包括:部隊、軍事工程、軍事裝備或倉庫,構成從事制造武器、彈藥或明顯用於軍事目的的軍用物資和運輸線的重要和著名的中心。此外,海空戰中使用的壹些特定武器,如沒有系纜的自動觸發水雷、離開系纜後仍能造成傷害的水雷、錯過目標後仍有危險的魚雷等。有些戰法,如實行無限制潛艇政策,用水雷封鎖敵人的“海灘、水道渡口或河流渡口”,用飛機或火箭投擲或散布誘殺裝置或遠程水雷等,也是不加區別的戰法,因不能區分商船與軍艦,敵艦與非交戰國艦船而被禁止。

3.人類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首先是核武器,包括原子武器和氫武器。二戰期間,美國於8月6日在日本廣島、8月9日在長崎投下原子彈,1945,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美國和蘇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首次使用原子彈和試驗熱核武器表明,核武器是濫殺濫傷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也是過度有害和有毒的武器。使用這種武器違反了戰爭法減輕戰爭殘酷性的原則和規定。原子武器的首次使用引起了全世界人民的嚴重關註和反對。在超級大國的策劃下,雖然壹些國家簽署了《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1963年8月5日)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0968年7月10968),但其實際目的並不是為了加強超級大國自身的核壟斷地位,稱霸世界。蘇聯和美國所謂的限制戰略武器談判,只是為了限制對方,以便在核競賽中占上風。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發展中國家確實對核武器的危險感到關切。聯合國大會10月24日通過的亞非國家提出的禁止使用核武器和熱核武器宣言196165438指出,使用核武器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的精神、文字和宗旨。它對人類和文明造成不分青紅皂白的後果和損害;它不僅針對敵人的作戰手段,而是針對全人類。1972 165438+10月2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宣布“永遠禁止使用核武器”。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締結專門禁止使用核武器的公約。11年2月27日簽署的《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規定,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部署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這兩個條約雖然對核武器的放置有壹些限制,但根本沒有禁止使用核武器。盡管根據公認的戰爭法壹般原則和規則,使用核武器無疑是非法的,但締結壹項全面禁止核武器的專門公約仍具有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壹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所有核武器,多次莊嚴宣布“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並於21年8月簽署了《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特拉特洛爾科條約)第二附加議定書(1974)。承諾不對拉美無核國家和地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不在這些國家和地區試驗、制造、生產、儲存、安裝或部署核武器。

4.戰爭意味著改變環境

指改變氣候、引發地震、海嘯、破壞生態平衡、破壞臭氧層等戰爭手段。,並且不加選擇地大規模毀滅人類。1976 12 10《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技術公約》規定,不得使用具有廣泛、長期或嚴重影響的改變環境技術,對任何締約國造成破壞、毀滅或損害。關於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的16438+0號議定書也包括禁止環境戰爭的規定。

5.背信棄義的戰爭手段

指的是對方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采用的遵守戰爭法規或信仰的手段。戰爭法不禁止使用計謀,但禁止使用奸詐手段。《陸戰法規和慣例海牙章程》規定,禁止“以欺騙手段殺害或傷害敵方人民或其部隊”;“濫用軍旗、國旗和其他軍事標誌、敵方士兵的制服和日內瓦紅十字公約的徽章”。關於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的1977年第1號議定書在這個問題上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禁止采用背信棄義的手段殺害、傷害或俘虜敵人。引誘敵人信任的行為,其目的是背叛敵人的信任,使敵人相信他有權享受或有義務給予適用於武裝沖突的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保護,這種行為應構成叛國行為。”議定書還列舉了背信棄義的例子,即:①假裝有談判或打著停戰旗號投降的意圖;(2)因傷病假裝喪失戰鬥力的;(三)冒充平民或者非戰鬥人員的;(4)利用聯合國或中立國或其他非沖突國家的符號、標誌或制服,假裝享有受保護地位。

拒絕投降

不傷害放下武器停止抵抗的敵人,也是國內外最古老的戰爭慣例之壹。《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條例》規定,禁止“殺死放下武器或用盡防禦方法而乞求投降的敵兵”,禁止“宣布投降者將被殺無赦”。投降的信號是舉白旗。海戰中,投降的信號是降下國旗。

7.其他人

此外,殺害被俘傷病員、襲擊醫療隊、診所、醫療機構的建築和交通工具、醫院船和醫療飛機、醫務人員也是被禁止的戰爭手段。這些醫療機構的標誌是紅十字,即白底上畫的紅十字,或紅新月,或紅獅和太陽。1980之後,紅獅和太陽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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