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52號:
1,第十七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
2.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發行單位,應當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並在開始網絡出版物發行業務後05日內報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3.第二十四條《出版經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展示;利用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頁面顯著位置披露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中登載的相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
4.第二十七條:?為出版物發行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網絡交易平臺中的各類違法行為,並及時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擴展數據:
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從事出版物總發行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
(二)以出版物發行為主營業務;
(三)有與出版物總發行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至少有壹名負責人具有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高級以上出版物出版者專業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出版物專業技術資格;
(四)具有與出版物總發行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營業場所,營業場所營業面積不低於65,438+0,000平方米;
(五)註冊資本不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七)最近三年未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處罰,無其他嚴重違法記錄。
除總經銷企業依法設立的從事總經銷的分支機構外,總經銷單位為公司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