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勞務,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買方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