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們都是用借書證看書借書並支付了壹定的金額,可以認為是和圖書館簽了合同。既然圖書館明確規定個人物品需要放在專門的位置,妳就盡到了義務。如果妳的財物因管理不善而丟失,圖書館有失職的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如果是有償保管合同,保管物丟失的風險由保管人承擔,可以向學校圖書館管理處工作人員咨詢。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直接找學校管理處工作人員調解。也可以不咨詢直接去學校管理處。當然,對於實際情況,可以先告知輔導員,輔導員會和學校壹起幫妳養。
妳應該第壹時間報警,向警方求助。
至於圖書館,有明文規定,即使是免責條款,因為是格式條款,也不能抗拒其相關責任。如果證明圖書館確實疏於管理,圖書館也難逃責任。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