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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宅基地的歷史歸屬,有過說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由鄉(鎮)人民* * *審核,由縣人民* * *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

我國不承認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只保護其使用權。

這就產生了壹個問題:村民擁有自己的房屋,但只有房屋所依賴的土地使用權。

而且宅基地使用權是有限制的:壹戶只能有壹處。

那麽,物權法能保護的只是村民的房屋,而不是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是集體所有,個人沒有財產權。

但如果房基證還在村裏的戶籍上,使用權問題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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