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房地產歷史遺留問題的新政策是,安置房、棚改房、保障房等政府主導的項目,可以按劃撥、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使用自有土地建設房改房、集資房的,可以以劃撥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其他建設項目,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按照項目建設時的政策規定,采取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分時段、分類型辦理用地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