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宋法律規定,刑事證據主要分為三類:口供、證言和物證,而口供是主要的壹種。被告人的供述和原告人的陳述是定案的基本依據。獲取被告人口供的方法是“五聽”。當口供不足以定案時,可以通過訊問的方式迫使被告人承認。當被告人是“非證人”時,可以采取證人證言來定案。證人作證人數必須是“全部”,即三名或三名以上證人,法律可以容納不能作證的隱士、老幼病殘。物證是口供的重要補充。宋代證據制度的發展在於物證理論的突破。在物證確鑿的情況下,也可以根據物證判斷犯罪。宋代的檢驗制度相當完備,這與重視物證有密切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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