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被用來授予中國西北和西南少數民族的部落首領頭銜。酋長的職位可以世襲,但攻官需要朝廷批準。
在元朝,土司有三個武官職位,即宣威使、傅玄使和安福使。
明清時期,土司被安置在邊境沿線。自明代以來,有三種文官職位:地方知府、地方知府和地方知府。
土司向朝廷承擔壹定的朝貢,並根據聖旨提供軍隊;對內維護其作為部落首領的統治權利。
清朝雍正年間,開始了將世襲土司改為由朝廷任免的流動官員的改革進程。所謂流官,就是在職人員來來往往,不斷流動。
為了貫徹還地於民的政策,清朝對少數民族發動了多次戰爭,但土司制度直到清末才徹底消失。民國時期,寧夏、青海的馬步芳武裝接受了民國政府的任命,但仍然管理自己的地區,實際上與前朝的土司制度沒有什麽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經過剿匪、土改、民族區域自治等階段,徹底廢除了土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