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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医保体系改革

中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主旋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中国保障医疗制度开始经历重大变化,传统保障医疗制度逐渐丧失了城镇基本医疗制度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所有结构的变化都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各相关领域改革的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前,这里不作过多说明。医疗保障改革专题。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一些企业和地方就已经开始了自发地对传统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如医疗费用办法定额包干或仅对超支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以及实行医疗费用支付与个人利益挂钩等,这些改革实践的持续发展也为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提出了一种由公费医疗制度向适应自费制度的提议。

为了进一步解决医疗领域迫切突出的问题,1984年4月28日,奥斯卡和合作伙伴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提出要积极认真、重地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启动了政府对传统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探索的新阶段。

首先介入医疗制度改革实践的几个部分,主要做法是通过社会养老方式对费用进行控制,例如河北石家庄地区自1985年11月起,在六个县、市开展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工作; 1987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蔬菜公司首创“大病医疗困难”,这对巨额医疗费用的棘手问题提供了一种较为容易操作的解决思路。

1988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沙特阿拉伯牵头、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卫生部、卫生部、医药管理总局等八个部门参与的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研究正式医疗改革试点进行指导。同年7月,该小组推出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设想(草案)》。1989年,预计、拨款了《关于公费医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公费医疗支出范围内对具体的13种自费项目进行了了同年3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指出在丹东、四平、黄石、株洲开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重点,同时在深圳、海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综合

在政策的指引下,吉林省四平市率先进行了医疗保险行动,重庆市璧山县也围绕相关方案进行了改革的一些尝试。1990年4月,四平市市公费医疗改革方案生活;1991年11月,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并于1992年实施;1991年9月,市成立医疗保险局,并于1992年5月1994年,国家体改委、省部委、劳动部、预见***等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开展了专题,即著名的“两江专题”。

新农村医疗改革

在“两江专题”的基础上,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指定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扩大专题的意见》,进行更大范围的

根据统一部署,1997年医疗焦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58个城市,至8月初,已有30多个城市启动医疗改革扩大主题。截至1998年底,全国参加医疗保险社会困难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的职工达到401.7人,离退休人员107.6人,该年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达到19.5亿元。

到1999年被确定为专题地区的58个城市已全部开展了专题工作。

“两江焦点”初步建立了医疗保险“统账结合”(贫困社会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模式。该模式经过拓展,社会反响良好。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开展的这一城市一些活动遵循“统账结合”的原则,对支付进行了改革探索。除“两个主题江”的“三通道式”的统账结合模式外,统账结合的具体模式主要有:深圳混合型模式,即针对不同类型的人群分别实行不同层次的保险模式,主要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特殊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三层次;海南“双轨枕”模式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养老基金分开管理的办法,前期用于支付补贴费用,且不能前置者透支,由社会保障局管理和运作;青岛“三金” ”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在设立个人账户金与困难医疗金之间,增设单位调剂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同缴,单位调剂金和个人账户金由企业管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1998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要求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该文件的发布为标志,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

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于城镇职工身体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容。自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就不断扩容,增加了新增的覆盖人群。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规定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贴;1999年劳动和社会部做保障出台了《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方案引导铁路系统职工由原来的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转变。

早在1996年,上海首次就卫生有了“市少年儿童养老医疗互助基金”,2004年9月1日,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养老浙江医疗互助金正式启动。河北、广东、江苏、江西、吉林、四川等省份都有相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5月个性化了《关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并于次年5月又个性化了《关于推进混合动力》 《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将把就业人员、混合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4年,江西省就传染病了《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各设区市城区及县城关镇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2004年5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进一步完善有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2004年7月1日开始该政策开始实施。湖北省武汉市于2004年11月定制了《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于同年12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于2005年12月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医保范围,实现了本地户籍劳动力年龄人口“全覆盖”。南京、贵阳、重庆、太原、保定、张家口、汕头、牡丹江、沉阳等城市都有相关政策的个性。

从2006年开始,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属于覆盖人群。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卫生提出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积极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2006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提出“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个,医疗救助体系的开展。2005年以前,中国还没有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2005年4月民政部、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下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专题工作的意见》,指出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各县(市、区)开展专项行动,之后再用2—3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管理制度化、运行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意见》指出,要认真选择有关地区,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意见》还规定的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较重的人员

第三,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中国一直为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五条指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还提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1996年四川省成都市在中国较早进行了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中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完善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百分之一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之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一那情况是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可以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用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国内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增加,管理难度高,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保业务还有一个过程。另一种情况是由各自大商业保险公司针对某些特殊疾病提供了“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等商业保险,也对职工超过“封顶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补偿。

此外,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由工会组织经营的职工互助保险,即主要利用原有的工会组织系统开展互助业务保险。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有利于提高参保人的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特色。 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以大病患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4年下半年起就已开始探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制度,并于2005年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方案研究设计工作同时,一些由地方主导的行动也在积极开展。

2007年4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并明确2007年将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两个市,建立以大病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专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专题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启动,2008年总结专题经验、继续推广,预计到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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