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
2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0m的公***建築;
3 建築高度大於24.0m的單層公***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