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歷史天氣 - 2018年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2018年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2018年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修改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旅游休息需要,促进人民身体健康。 *和国家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管理区域内,按行政建设制度 制定的市、镇规划重新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第三条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步行绿地;

(二)单位所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 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保护区和 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 ,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林地环境。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 第八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本制定单位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 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单位。

第九条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受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章规划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格局、地貌、水体、植被等 和文化历史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的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的指标是:2000年城市绿化 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绿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远期目标为:人均公***绿地面积不低于七平方米。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此前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 居民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 新开发建设区、大型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隔壁的居住小区人均公***绿地面积 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 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启动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各项规定外, 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新建、另外 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产权和用地规模确定其余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七十分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十五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汲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七条设市 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莫斯科,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城市发展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流程图:

(一 )面积在六万平方米(成都、重庆两市十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园林绿化及其恢复、保护规划设计,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城市公***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 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编制实施,由本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p>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国家通用公园和古典园林总体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所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理时,必须有城市人民 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

第三章建设

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审查。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地。城市公***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p>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考虑围栏安全 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桩及其他城市保持设施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通知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园林绿化 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 后的下一个植树季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民事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 的一至二倍加收绿化费。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告知城市的绿化面积确实因条件限制达到本条例第十三条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计价,并按规划专项异地绿化建设,其计价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注重遮挡遮挡尘、隔绝噪音、装饰街景、美化 市容。

第四章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绿地、防护绿地 、风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其监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 小区绿地,由驻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居民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六)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增量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产权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理位置、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实 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权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 p>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 ,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业主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状或者向城市 绿化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因建设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取消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砍伐措施。

p>

第三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支架管理制度,保持树木竹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齐全装修。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均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园林绿地, 其管护根本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作业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根本。

第三十七 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交通、栏杆、房屋安全的支架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分区。交通、栏杆单位视树木危险及交通、架空栏杆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 协商,及时砍伐。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第三条例十三条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导致港口危及交通、桥梁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 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百年以上树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 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经营。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部门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 确定保护范围,加强经营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经营,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和技术指导。

< p>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上列规定报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的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 具有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征收的各类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 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章处罚则

第四十条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等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城市园林绿化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超过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 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阻碍措施。

第四十二条开展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 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责令损失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权,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 绿化规划用地产权或者首次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无法及时恢复,也不追缴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究;逾期不追偿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审批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金额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四 十四条砍伐、开展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经营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追缴违法所得,对 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中华人民***和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没款由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按《四川省税收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扒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行政处罚处罚不服的,可以自取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 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受理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七章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上一篇:請問海商法是屬於國際經濟法還是商法?
  • 下一篇:信息论与编码中"分组码"是什么意思?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