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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解讀

2007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485號公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抓緊貫徹落實條例的相關準備工作。針對大家關心的壹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商務部負責人。  問:目前,社會公眾對商業特許經營的概念還比較陌生,您能不能介紹壹下什麽是商業特許經營?  答:商業特許經營,壹般簡稱為特許經營,有時也叫特許加盟,是壹種營銷方式。它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也就是特許人,通過訂立合同,將其擁有的這些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也就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活動。從特許經營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許經營有四個基本要素:  壹是,特許人必須是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特許經營也就無從談起。  二是,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是壹種合同關系。特許人被特許人是相互獨立的市場主體,雙方通過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特許經營本質上是壹種民事行為。  三是,被特許人應當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特許經營是壹種高度系統化、組織化的營銷方式,統壹的經營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壹,也是保證服務的規範性、壹致性以及維護品牌形象的需要。這種統壹的經營模式體現在各個方面,大到管理、促銷、質量控制等,小到店鋪的裝潢設計甚至標牌的設置等。  四是,被特許人應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特許人擁有的經營資源壹般都經過了較長時間的開發、積累,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被特許人經許可使用這些經營資源也是為了開展經營活動,因此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支付費用的種類、數額以及支付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特許經營在國外有壹百多年的歷史,目前已發展為壹種成熟的營銷方式,其主要優勢是操作簡便,成本較低,可以快速擴大營銷規模,滿足消費者對便利化、規範化服務的需要。因此,特許經營這種營銷方式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被廣泛采用。  問:特許經營在我國發展的基本情況,存在哪些主要問題?為什麽要制定關於特許經營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  答:特許經營在我國出現的時間並不長,只有十幾年,但發展速度很快。特別是2000年以來,特許經營在我國進入高速增長期。據統計,截至2005年年底,全國已有2320個特許經營體系,如肯德基、麥當勞、全聚德、華聯超市、馬蘭拉面、吳裕泰茶葉、福奈特洗衣、東易日盛裝飾等,涉及餐飲、零售、洗衣、室內裝飾、休閑健身等60多個行業、業態,特許加盟店約16萬家。特許經營的發展,在調整和改善流通結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與此同時,由於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無形資產的輸出,壹個特許人往往有為數較多的被特許人,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信息不對稱,潛藏著較大的風險,容易成為進行欺詐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手段,加上我國市場發育尚不成熟,社會公眾對特許經營的了解不夠充分,特許經營在快速發展中也存在壹些突出問題。比如,壹些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不具備相應的條件;特許經營活動不規範,市場秩序較為混亂;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特別是被特許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許經營名義進行欺詐等違法犯罪活動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阻礙特許經營的健康發展,擾亂市場秩序,而且由於特許經營活動中被特許人的數量往往比較多,有可能發展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從國外情況看,許多國家都非常重視對特許經營活動的規範和管理。有的國家制定了專門規範特許經營活動的法律,有的國家在民法、商法或者競爭法等法律中對特許經營活動作了明確規定,還有的國家雖然在法律上沒有對特許經營作出規定,但有約束力較強的行業自律規範。針對特許經營在我國發展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制定規範和管理特許經營活動的專門行政法規,是迫切需要的。  問:特許經營本質上是壹種民事活動,針對這壹特點,條例在總體思路上有什麽考慮?  答:特許經營在性質上屬於合同行為,適用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民事法律,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如何通過行政法規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規範和管理,是制定條例時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為此,我們確立了兩方面的總體思路:  壹是,必須把握好行政權力介入民事法律關系的程度,處理好當事人意思自治與行政幹預的關系。相關制度設計既要切實加強對特許經營活動的規範和管理,促進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又要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民事法律原則,不限制當事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民事權利,避免因行政幹預過度而妨礙特許經營的發展。  二是,根據國外的有益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只要特許人的行為規範了,就基本上可以達到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因此,規範特許經營活動,關鍵在於規範特許人的行為。  按照上述總體思路,條例主要規定了規範和管理特許經營活動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質的壹些制度、措施和要求,並通過嚴格、明確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切實得以落實;對屬於民事法律關系,可以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或者事後協商解決的問題,僅做了必要的重申、強調。同時,條例所規定的制度、措施和要求,主要是針對特許人的行為所作出的規範。  問:針對特許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條例主要規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  答:針對我國特許經營領域存在的問題,並借鑒國外的作法,條例主要確立了五個方面的制度:  壹是,明確了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三個方面:壹是只有企業可以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二是要求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三是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第三方面的條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兩店壹年”要求,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壹些企業利用特許經營進行欺詐活動。同時,直營店具有壹定的示範作用,便於其他經營者從直營店的經營中較為直觀地了解特許人的品牌、經營模式、經營狀況等。  二是,規定了特許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許人的信息披露,對於保證被特許人及時、全面、準確地了解、掌握有關情況,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礎上作出適當的投資決策,防止上當受騙,非常關鍵。因此,有特許經營立法的國家,都把信息披露作為核心制度。條例借鑒國際通行作法,專設“信息披露”壹章,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有關信息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並明確規定了特許人應當提供的信息內容,包括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和商業信譽記錄、特許人擁有的經營資源、特許人為被特許人提供服務的能力以及對被特許人在經營方面的管理和監督的情況、特許經營費用及其收取辦法、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等12個方面。特別是,條例還對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完整、準確,不得遺漏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是,確立了特許人備案制度。由於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政府不宜對其實行行政許可,但又需要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以維護市場秩序。為了便於商務主管部門及時了解、掌握特許人的數量等有關情況,有針對性地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規範、監督,也為了有助於潛在的投資者了解特許人的基本情況,作出恰當的投資決策,同時有利於形成對特許人的社會監督,條例確立了特許人備案制度。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規定了備案的程序以及備案時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文件、資料後,應當予以備案,通知特許人,並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和及時更新。  四是,對規範特許經營合同作出了規定。特許經營合同,是明確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依據。特許經營活動在實踐中出現的不少問題和糾紛,與特許經營合同不夠規範有直接關系。為此,條例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壹是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並明確了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二是借鑒其他壹些國家的做法,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合同訂立後壹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三是規定除被特許人同意的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  五是,規定了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行為規範。條例針對特許經營活動本身的特點以及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重點對特許人的行為規範作了規定。比如,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特許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並將使用情況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等。  對被特許人的行為規範,條例也作了相應規定,主要是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問:明確、嚴格的法律責任是法律制度得以遵守的重要保證,條例在這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保證各項制度切實得以落實,條例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特許人不具備相應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未依照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違反有關行為規範以及違反信息披露要求等,均規定了明確、嚴格的法律責任。從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的種類看,除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條例針對特許經營活動的特點,規定對特許人的違法行為可以予以公告,通過社會輿論和市場的壓力,促使特許人依法辦事,改正違法行為。  此外,特許經營活動經常會涉及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等民事責任,而條例所規定的法律責任則主要是違反管理性要求所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這主要是考慮到,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民事法律對民事責任的承擔都有規定,特許經營活動中的民事責任問題應當通過民事法律來解決。因此,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對於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沒有規定。  問:在條例施行前有不少特許人已經在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對這部分特許人,條例的規定是否適用?  答: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無論是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還是條例施行後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均適用本條例的規定。但是,考慮到實際情況,對於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的備案問題,條例作出了特殊規定,即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同時,規定對上述特許人不適用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兩店壹年”的規定。這樣處理,符合實際情況,也盡量減少了對企業經營活動的限制和影響。  問: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在條例的貫徹落實方面,您認為還有哪些方面的工作要做?  答:首先是要認真學習條例,掌握條例的基本內容和精神實質。特別是負責特許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的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部門的工作人員,要抓緊條例施行前兩個多月的時間認真學習,為將來做好監督執法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其次是要做好條例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著重對條例規定的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條件、特許人信息披露制度、特許人備案制度、特許經營合同的要求以及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行為規範等進行宣傳,使廣大特許人、被特許人以及潛在的投資者明白自己在特許經營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範,增強守法意識,自覺依法辦事,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是在特許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要註意把握好嚴格規範與促進發展的關系。對特許經營活動嚴格規範的目的是促進特許經營的健康發展。因此,壹方面要嚴格執法,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處罰,特別是要用足、用好條例規定的對違法行為予以公告的措施。另壹方面,要切實避免對企業正常特許經營活動的幹預,加強指導,並在特許人備案等管理環節提高工作效率,為特許人做好服務,促進特許經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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