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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社會福利企業是為安置殘疾人員勞動就業而興辦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特殊企業。第三條 社會福利企業所安置的殘疾人員是指具有壹定勞動能力的視力殘疾者、聽力語言殘疾者、肢體殘疾者和智力殘疾者(具體標準按《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執行)。第四條 國家鼓勵各地區、各部門興辦社會福利企業,多種渠道解決殘疾人的就業問題。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保護和扶持政策。第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對各類社會福利企業實行統壹管理。第二章 審批第六條 凡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須經縣(區)以上(含縣級,下同)民政部門審核認定其社會福利性質,領取《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經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核實,符合規定條件的,方可享受減免稅收、技改貸款、物資分配、產品創優、企業升級等優惠待遇。第七條 企業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企業證書》,應提交下列文件:

(壹)營業執照副本或經原發照機關同意的復印件;

(二)上級主辦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報告;

(四)本企業章程;

(五)本企業殘疾職工的有關證明。第八條 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安置殘疾人員達到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

(二)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

(三)企業中每個殘疾職工應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四)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對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比例超過10%而未達到35%的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實安置殘疾人員比例後,發給有關證明,稅務部門審查核實符合減稅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減稅待遇。這類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更多地安置殘疾人員,逐步達到社會福利企業的標準。第九條 縣(區)以上民政部門會同當地稅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所管轄地區的社會福利企業進行監督,每年檢查壹次。社會福利企業應當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帳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第十條 社會福利企業因合並、分立、轉讓等重大事項的改變,涉及原社會福利企業終止的,須經當地民政部門審查同意,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第十壹條 社會福利企業自行終止的,應由企業管理委員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議,企業主辦單位和部門審查同意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企業經註銷登記後,由原發證的民政部門收繳《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企業主辦單位和部門應負責做好善後工作。第三章 權利義務第十二條 社會福利企業應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在遵守國家法令、規定的前提下,享受下列權利:

(壹)有權選擇業務內容,安排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或為社會提供服務;

(二)有權按國家有關政策來確定適應本企業情況的工資形式和獎懲辦法;

(三)有權享受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及部門制定的優惠待遇;

(四)有權進行各種技術協作和聯合;

(五)有權享受其他企業所享受的各項權利;

(六)有權拒絕壹切非法攤派和收費。第十三條 社會福利企業應履行下列義務:

(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國家計劃指導,服從民政部門的統壹管理和領導,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銀行、物價、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二)依法繳納國家規定的稅收和有關費用;

(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繳納社會福利生產發展基金;

(四)確保產品或服務質量,對消費者和用戶負責;

(五)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的生產和生活,積極研制和采用殘疾職工專用設備,興建福利設施;

(六)加強職工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扶殘助殘活動;

(七)開展職工特別是殘疾職工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職工的文化水平和技術水平;

(八)積極開展文娛和康復活動,提高職工的健康水平;

(九)履行其他企業所必須履行的各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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