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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了“凶宅”,对方不愿意退款怎么办?

在二手房买卖中,经常出现因买到所谓“凶宅”的纠纷。其实凶宅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中国人本身就存在一些传统观念和习俗。时,故意隐瞒曾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影响购房人居住的,购房人可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忠诚义务原则构成了欺诈,向法院申请核实购房合同。

一、什么是“凶宅”?“凶宅”,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仅是我国居民一些传统观念和习俗的表述。在发生买卖纠纷时,法院一般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规范:一、房屋内存在某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如果非正常死亡发生于数年前,经出卖出租等他人使用多年的,不能认定为“凶险”。二、屋内人员死亡的事实必须是人为主体的非正常死亡。例如凶杀、自杀等,需排除生老病死、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导致人员死亡。以上是基本原则,具体能否认定为凶宅,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二、那么买到“凶宅”之后,怎么办?(一)买房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况下

房屋买卖,双方都应该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购房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况下知道所购买房屋属于“凶宅”,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购房者就不能据此提出理由申请撤销。如果“凶宅”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影响更大的社会事件且当地媒体曾进行大规模报道,而购房者也是本地人甚至其本身就在该小区居住,不可能不知道在所购房屋内所发生的事情。并且,购房者在与房主满足购房合同时,没有主动询问这方面信息,也没有就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约定的,法律上可以推定默认购房者已经对“严重宅”了解清楚,购房者就不能追究原房业主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购房者自愿接受了“凶宅”这一事实,那么其就应该承担购买“凶宅”的交易风险。

(二)卖房人故意隐瞒“凶宅”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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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房者拥有取消权。

如果购买人知道该房屋为“凶宅”一般是不会购买该房屋的;即使愿意购买,也不愿支付该房屋的费用正常交易价格,对于损害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所为的、有重大瑕疵的合意,法律需要对其进行损害以平衡参与者的权益,通过赋予受损害参与者撤销权,作出利己的选择。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采用欺骗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购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凶宅”实事的诈骗,被撤销权的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参照合同法理论,合同被撤销后即自始无效,其后果是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买房人应将房屋返还出卖人;出卖人有义务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二、撤销权应当在一年??内提出。

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本条规定,撤销权的一方自知或诉知形成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无无明确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是权利,撤销权的期间是除消灭期间,一旦满期,权利人从根本上丧失了这项权利,而且除排斥期间还不能解除、中止和延长。买房者因不知情购买了“凶宅”,但在“凶宅”这一事实后才知道上述原因中年后才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驳回起诉。

3、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在“凶宅”房屋纠纷中,如果买房人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等用途并于合同订购时已明确告知卖房人,或虽未明确告知但可推知买房人买房是为了吉庆喜庆、吉祥等特定目的,而出卖人隐瞒实情交付“凶宅”房屋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买房人对于喜庆意义的期待,使得房屋的居住效用严重降低,购买房屋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人的违约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此时法院可判决支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4、也可以要求出卖人适当降低房价款。

因为如果某种情况原因防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也可以要求卖房人在合理范围内降低房价,这也是解决双方矛盾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时,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恢复、减少价款或者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凶宅”问题的解决可以参照适用该条款关于合同标的质量的规定,法官可以根据买房者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房款。在实际情况中,一般可以将“凶宅”的价格降20到50。

结束语:购房是普通民众一件一生大事,如果花重金购买的房屋是“严重宅”,那就麻烦了。作者在此购买二手房的朋友,对此类问题要探探明确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此类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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