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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和權利法案的區別

這是不同時空的兩個法律文件。\n《大憲章》是英國封建專制時期憲法性文件之壹。是在1215年,英國貴族脅迫約翰王在蘭尼米德草原簽署的文件。多數條款維護貴族和教士的權利。\n《權利法案》,全稱《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制訂於1689年。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奠定了英國君主立憲政體的理論和法律基礎,確立了議會高於王權的原則,具有憲法的性質,標誌著君主立憲制開始在英國建立,為英國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掃清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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