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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檢驗和報廢年限是多少?

氣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過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氣瓶,應每4年檢測壹次;超過使用年限的,要強制報廢。

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已於2007年2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規定,按GB5842-2006標準制造的鋼瓶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該設計使用年限並非為鋼瓶報廢年限,鋼瓶報廢年限由檢驗評定確定。

目前,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報廢年限和定期檢驗周期仍按現行的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執行,但對於護罩用螺絲聯接到瓶體的鋼瓶,如鋼瓶本體上沒有任何永久性制造日期鋼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鋼印的。

按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規定應不予檢驗,壹律按報廢處理。各鋼瓶檢驗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進行鋼瓶定期檢驗。

檢驗合格的鋼瓶必須有永久性的原始制造日期鋼印,嚴禁檢驗單位將上述報廢鋼瓶翻新後流回到充裝環節。各地查到此類翻新的報廢鋼瓶,壹律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解體報廢,並對翻新報廢鋼瓶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以消除不安全隱患。

也就是說壹個氣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過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氣瓶,應每4年檢測壹次;超過使用年限的,要強制報廢。

擴展資料:

安全使用

防止氣瓶受熱。使用中的氣瓶不應放在烈日下暴曬,不要靠近火源及高溫區,距明火不應小於10 m;不得用高壓蒸汽直接噴吹氣瓶;禁止用熱水解凍及明火烘烤,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開閥時要慢慢開啟,防止附件升壓快產生高溫;對可燃氣體的氣瓶,不能用鋼制工具等敲擊鋼瓶,防止產生火花;氧氣瓶的瓶閥及其附件不得沾油脂,手或手套上沾有油汙後,不得操作氧氣瓶。

氣瓶使用到最後應留有余氣,主要用以防止混入其他氣體或雜質而造成事故。氣瓶用於有可能產生回流(倒灌)的場合,必須有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液化石油氣氣瓶內的殘余油氣,應用有安全措施的設施回收,不得自行處理。

加強氣瓶的維護。氣瓶外壁的油漆層既能防腐,又是識別的標誌,可防止誤用和混裝,要保持好漆面的完整和標誌的清晰。瓶內混進水分會加速氣瓶內壁的腐蝕,在充裝前壹定要對氣瓶進行幹燥處理。氣瓶使用單位不得自行改變充裝氣體的品種、擅自更換氣瓶的顏色標誌。

確實需要更換時應提出申請,由氣瓶檢驗單位負責對氣瓶進行改裝。負責改裝的單位根據氣瓶制造鋼印標誌和安全狀況,確定氣瓶是否適合於所要換裝的氣體。改裝時,應對氣瓶的內部進行徹底清理、檢驗、打鋼印和塗檢驗標誌,換裝相應的附件,更換改裝氣體的字樣、色環和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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