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政府土地儲備範圍的土地,在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前,需要按照土地壹級開發的模式,對地塊進行土地開發工作。
銀監會向包括各地銀監局、銀行及信托公司在內的多家機構下發了《關於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因此集合信托計劃不能直接參與土地儲備貸款及土地壹級開發貸,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資金發放土地儲備貸款,最好是融資主體將已經形成的應收賬款做成財產性信托模式以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