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3)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4)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